莫拉克颱風受災全民健康保險醫療作業須知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適用)
98年8月13日
中央健康保險局 編印
莫拉克颱風受災全民健康保險醫療作業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適用)
中央健康保險局98年8月13日健保醫字第0980091175號公告
目錄
前言 (第3頁)
壹、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受理莫拉克颱風受災民眾就醫作業
(第4-5頁)
貳、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醫務管理作業 (第5-7頁)
參、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申報作業 (第8-9頁)
前言
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莫拉克颱風受災地區就醫民眾之各項醫療需求,依行政院衛生署98年8月12日「莫拉克颱風受災之民眾全民健保協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公布「莫拉克颱風受災全民健康保險醫療作業須知」,供 貴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參考辦理。如果對本須知,仍有疑問請洽本局轄區各分局:
(一) 專線:0800-030-598
(二) 本局各分局
中區分局:電話(04)22583988轉6688、6642傳真:(04)22531237
南區分局:電話(06)2245678轉1615 傳真:(06)2244370
台北分局:電話(02)23820071、23486730 傳真:(02)23312144
北區分局:電話(03)4339111轉3309 傳真:(03)4381821
高屏分局:電話(07)3233123轉5959 傳真:(07)3159587
東區分局:電話(03)8332111轉229 傳真:(03)8331982
祝 順利 中央健康保險局敬啟
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受理莫拉克颱風受災民眾就醫須知
一、 適用期間:98年8月7日起至本方案停止。
二、協助方式
(一) 災戶就醫協助與保費減免
凡因此次颱風受災而領有政府核發死亡、失蹤、重傷與安遷慰助金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減免其應自行負擔之健保費3個月(98年8月至10月),另於98年8月7日至8月31日前往各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享有下列就醫協助:
1. 免除門診(含急診)、住院應自付之部分負擔費用。
2. 免除健保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
3. 尚未加保或有積欠健保費情事者,亦得先以健保身分就醫,再由本局轄區各分局協助辦理紓困貸款、分期繳納保險費等事宜。
(二) 災區就醫協助
凡於98年8月7日至8月31日,前往高雄縣、屏東縣、嘉義縣、台南縣、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水里鄉及國姓鄉)、台東縣(太麻里鄉、大武鄉、金峰鄉、達仁鄉、海端鄉及鹿野鄉)及其他經中央災害緊急應變中心認定受災嚴重縣市鄉鎮之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亦享有前項第1-3點之就醫協助。
三、自墊核退:
(一)如災民已自付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費用及住院一般膳食費,請於本方案停止日起6個月內前洽本局轄區各分局辦理核退。
(二)本局各分局接獲符合於莫拉克風災之民眾申請自墊部分負擔費用(或住院膳食費)核退案,醫療費用自墊核退子系統(PBJ)之受理資料維護作業(PBJH0101S)畫面相關欄位,請依下述填載,餘維持不變。
1.核退類別:5「莫拉克風災」。
2.就醫地區:1「國內」。
3. 就醫國別:空白。
4. 申請退費原因:8「莫拉克風災」。
5. 就醫原因:6「其他」。
6. 政府補助拆帳註記:009「天然災害」。
貳、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醫務管理作業
一、莫拉克颱風受災民眾就醫協助方案
莫拉克風災適用對象就醫之醫療費用支付,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支付標準、藥價基準與醫療辦法等本保險相關規定。
(一) 98年8月7日至8月31日,於高雄縣、屏東縣、嘉義縣、台南縣、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水里鄉及國姓鄉)、台東縣(太麻里鄉、大武鄉、金峰鄉、達仁鄉、海端鄉及鹿野鄉)及其他經中央災害緊急應變中心認定受災嚴重縣市鄉鎮之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受理受災民眾就醫,並以給付類別『8』申報者,協助項目:
1. 門診、急診、住診部分負擔費用。
2. 住院一般膳食費
(二)領有政府核發死亡、失蹤、傷重及安遷慰助金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98年8月7日起至本方案停止,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受理受災民眾就醫,並以給付類別『8』申報者,協助項目:
1. 門診、急診、住診部分負擔費用。
2. 住院一般膳食費。
(三)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所列本保險不給付範圍,不予支付,另住院一般膳食費按各醫院支付標準支付,惟因各醫院膳食費之收費標準不同,無法以媒體格式申報,請以書面格式申報(書面格式請參考附件一)。 本局轄區各分局則以追扣補付系統原因別635「天然災害膳食費補助核付」辦理。
二、風災就醫民眾基本資料申報規定(西、中、牙醫均適用)
98年8月7日起至本方案停止,凡受理符合本作業須知所列之莫拉克颱風受災民眾就醫:
(一)免收部分負擔,「部分負擔代號」欄位請填「009」,持健保卡就醫者,依一般就醫程序取號;若受理對象無健保卡,「健保卡IC就醫序號」欄位請填「C001」例外就醫,並填寫全民健康保險醫療院所例外就醫名冊(如附件二)。
(二)受理對象個人資料欄位,如身分證號、出生日期等,請依實際狀況填寫;若受理對象個人資料不詳者,則「身分證號」欄位請填「2009080711」,「出生日期」欄位請填「0980807」另為TW-DRGs之支付,住院案件應於申報時,確實填報上開身分證號及出生日期。
參、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申報作業
一、申報相關規定
風災費用之申報,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製作病歷併每月醫療費用申報,「給付類別」欄位請填「8(天然災害)」,部分負擔代號欄位請填「009」,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項次34-1「代辦費用金額」請填寫應收部分負擔金額。餘依現行相關之申報規定辦理。
二、其他規定
(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若因本次風災致病歷等申報相關資料毀損,或因急迫狀況不及登載病人門診病歷者,可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轄區各分局報備。如查證屬實,其醫療費用按開診日數及最近6個月平均核付金額計算,如未達6個月按實際核付費用年月計算,依8折核付。本局轄區各分局則以追扣補付系統原因別220「因天災無明細資料之院所核付」辦理。
(二)方案公告之風災地區所在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因本次風災害(如停電等),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次月20日前)申報費用,或申復案件不及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得由本局轄區各分局依個案情形予以專案處理。
(三)赴災區支援之醫療院所,申報方式規定如次:
1. 支援作業之醫療費用,原則由受支援之醫院申報,亦得由支援院所自行申報。
2. 國家級災難醫療救護隊(簡稱國災隊)或衛生局等派遣之醫療站,請由支援醫師原服務之特約醫療院所申報。
3. 個別醫事人員經報備後前往災區支援,其相關之醫療費用得併入受支援之醫療院所申報,或檢具支援佐證資料由原服務之特約院所申報。
(信件內容與附加檔案相同)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5&now_fod_list_no=10519&level_no=2&doc_no=72602
莫拉克颱風受災之民眾全民健保就醫協助方案依更便民原則做部份調整
建檔時間: 2009/08/13 12:16:25 更新日期: 2009/08/14 09:47:37
衛生署新聞
為使災民就醫無障礙,本署所訂定並於8月11日公布之「莫拉克颱風受災之民眾全民健保就醫協助方案」,今(13)日依更便民原則,調整部份內容如下:
(一)領有政府核發死亡、失蹤、傷重及安遷慰助金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於各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之協助項目:
1.門急診、住院部分負擔費用免除。
2.住院一般膳食費免除。
3.免繳應自行負擔之健保保險費三個月(98年8至10月)。
(二)於風災地區(第一期:98年8月7日~8月31日,由高雄縣、屏東縣、嘉義縣、台南縣、台東縣(太麻里鄉、大武鄉、金峰鄉、達仁鄉、海端鄉及鹿野鄉)與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水里鄉及國姓鄉)先行實施,災區認定將依災情實際情況調整)之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之協助項目:
1.門急診、住院部分負擔費用免除。
2.住院一般膳食費免除。
3.對經濟困難且欠繳保費之民眾,優先提供醫療,健保局將予以協助辦理紓困貸款及分期繳納。
(三)考量此期間可能有民眾需要就醫,但是因為交通不便或家中淹水,而無法取得健保IC卡或IC卡遭毀損,健保各特約醫療院所可協助採用例外就醫程序予以受理就醫。
(四)災民因風災而遺失或損毀健保IC卡,健保局將免費換發一張新卡,申請換發新卡時,僅需表明係災民身分,並於申請表上加註「莫拉克受災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到健保局各分局、聯絡辦公室申請。
(五)災民若有積欠健保費者,均可先就醫,健保局後續將協助辦理優先紓困貸款或分期繳納。(六)前述協助方案視災情需要機動調整,調整後之方案將立即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