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看病是「公權力行使」?
據報載,某私人診所醫師因詐領勞保費用,被地方法院以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徒刑。本案尚未有確定判決,因此在此不欲針對個案置評。但是在報紙中所登載之判決理由,與日前最高檢察署研究報告相對照,可以發現司法界的一個看法:勞工保險(或全民健保,以下同)為強制保險,屬公法性質,政府辦理勞工保險為給付行政,亦為公權力行使;因此醫師受委任提供醫療給付,乃是「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不失為廣義的公務員,而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這個推論粗看之下,似還合理,但是深究之,恐有不妥之處。
其中最大的問題在於,勞工保險的「給付行政」的性質為何?以及醫師承辦勞保是否就是「公權力的行使」?
勞保的本質,在於強制收取被保險人的保費,並在被保險人生病需要醫療服務時,代為支付醫療費用。勞保局(或健保局)與醫療院所簽訂之合約,僅是雙方就醫療費用之高低以及給付之內容表示合意,如此而已。在一個醫療行為中,病人得到醫療服務是基於他本身求生存的權利,而醫師提供醫療服務則是基於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完全與勞保無涉。因此若被保險人不交保費時,他仍有看病的權利,醫師也有為他看病的權利和義務,勞保局所能做的只是「不予支付」醫療費用而已。
因此,勞保的「給付行政」之性質,僅是單純的代被保險人支付費用,而不是「醫療的提供」。在其他法令限制之外(如:醫師法、醫療法、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病人有權追求並享有合法的醫療服務,而不待國家的「提供」;而醫師在依法取得資格後,即能從事合法的醫療行為,並非基於勞保契約才能診治病人。所以醫師為病人治病,絕對不是「公權力的行使」!
全民健保實施以來,醫界反彈聲音不斷,各界所見只是醫界為區區幾十元的醫療給付而抗爭。但是,觀諸國家機關中,掌權者亟欲對醫療院所施加嚴厲管制的心態,恐怕才是醫界最為恐懼的,也是抗爭的真正根源。
薛瑞元 律師 醫師(原文登載於1995.8.14民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