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核病的治療、結核病診治指引

結核病的治療

各類結核病人之治療處方

(一) 新病人的治療

 1.何時開始治療新病人

臨床診治不曾接受過結核藥物治療或曾接受少於4週結核藥物治療的新病人,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應考慮開立結核藥物:

  (1)兩套痰耐酸菌塗片檢查陽性,且臨床懷疑肺結核的病人。
  (2)痰結核菌培養陽性,且臨床懷疑肺結核的病人。
  (3)組織病理學或組織培養證實之肺外結核病人。
  (4)不具以上條件的病人,應依本指引第三章結核病的診斷內容安排各項檢查、給予廣效性抗生素治療,經蒐集完整臨床資料後,如認為仍須接受結核藥物治療,方可開藥治療。診療醫師應盡可能避免在缺乏臨床證據下,以嘗試性治療(therapeutic trial)為由給予結核藥物。
  (5) 極度重症的疑似結核病人,診療醫師可於驗痰結果未明時,先行給予結核藥物治療。

注意事項:
   1. 所謂臨床懷疑肺結核病的病人,係指臨床具符合結核病症狀的病人,此類病人的胸部Ⅹ光通常會有符合肺結核的表現。有關結核病診斷詳見本指引第三 章。
   2. 醫師診治(4)類結核病人所使用的廣效性抗生素應避免Fluoroquinolone及Aminoglycoside。
   3. 醫師診治(5)類結核病人時,仍應盡可能安排驗痰,並密切注意臨床對治療的反應。

補充說明:

診療醫師開立結核藥物時,應極為審慎。即使治療極有把握為結核病的病人,也應竭盡所能尋找細菌學的診斷依據,避免以嘗試性治療為名治療病人。臨床不懷疑結核的病人如意外出現細菌學陽性報告時,應審慎研判,找出其所以陽性的原因(如痰陽性但胸部Ⅹ光正常的氣管內結核、喉頭等上呼吸道結核)後,再開始用藥。若無法找出其原因,後續檢查又不支持結核病的診斷時,建議密集追蹤病人,不必治療。

(二) 結核病人治療中應追蹤事項

 
1.服藥順服度

診療醫師在診療病人時應特別注意病人服藥順服度的問題:

  (1)病人是否依約定期回診

診療醫師應主動為病人預約下次回診時間,提高病人回診動機。未依約回診追蹤的病人應列為不合作服藥的高危險群,並建議與公共衛生單位連絡,及早因應。

  (2)隨時拿出藥物樣品,詢問病人服藥顆數及服藥時間。

能正確回答的病人,未必代表規則服藥;但無法正確回答的病人,應格外注意其服藥順服度的問題。
  (3)詢問病人尿液顏色。

使用Rifampin的病人,大多數在服藥初期會有尿液變紅的現象。
為能確實掌握病人服藥順服度,診療醫師應鼓勵病人(尤其是痰塗片陽性病人)接受DOT,觀察用藥,尤其不應以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方式減少病人回診追蹤的頻率。


補充說明:

未接受DOT的病人,診療醫師僅能靠病人是否定期回診評估其服藥順服度。因此本指引強烈要求診療醫師絕對不可以針對此類病人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未接受DOT的病人,如再給予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將使不規則用藥病人更不容易被察覺;而且病人一旦發生副作用,也不容易即時處理。
並不是每一個服用Rifampin的病人都會尿液變紅,且病人服藥日久,尿液變色的情形會較不明顯,因此利用尿液顏色掌握病人服藥順服度有其限制,不可一體試用。

 
2.驗痰(至少第0、2、5月及完治時)

痰陽性病人最好每月追蹤驗痰直至陰轉為止;病人於完治時,應再安排驗痰,至少應符合世界衛生組織第2、5個月及完治時各2套驗痰的標準。

 
3.血液生化檢查(第0、2、4、8週)

使用藥物前(第0週)應安排血液及生化檢查,建議項目如下:CBC、AST/ALT、Bilirubin、Uric Acid、BUN/Cre。使用藥物後的第2、4、8週均應追蹤上項檢查,其他可視病情需要,另外增加檢查。使用Aminoglycoside病人應特別注意追蹤腎功能、聽力、及平衡能力。

 
4.視力、辨色力檢查(每月)

使用Ethambutol病人,應按月檢查視力及辨色力。

 
5.胸部Ⅹ光檢查(新病人及再治病人:第0、1、2月及完治時;多重抗藥病人:每6個月)

所有肺結核新病人及再治病人,建議在治療前(第0個月)及治療中第1、2個月及完治時追蹤胸部Ⅹ光;至於多重抗藥病人則建議每6個月追蹤胸部Ⅹ光,作為藥物治療反應的參考。

補充說明:

病人於完成治療時所安排的胸部Ⅹ光檢查,可作為日後病情追蹤時之比較依據。

(三) 治療的完成與治療完成後的追蹤
接受治療的結核病人,如藥物種類、劑量正確,病人規則服藥,依本指引建議之時程治療,可在滿足下列條件的前提下,停止用藥:

 1.痰塗片陽性肺結核

病人於治療過程中至少一次痰塗片陰性且最後一個月之痰塗片陰性。

 2.痰塗片陰性肺結核

治療過程中系列追蹤胸部Ⅹ光病灶曾經進步、或維持穩定不惡化。

注意事項:

 1. 初始痰塗片陽性病人在治療中應盡可能採痰,避免只以胸部Ⅹ光決定停藥。

 2. 一般結核病人如依本指引建議之藥物組合、劑量規則治療,可依既定時程停止用藥,不須延長治療。但併有糖尿病、矽肺症、結核瘤(Tuberculoma)開洞未癒合的病人,可考慮延長治療3至6個月。

 3. 完成治療後的結核病人,建議於完治後的第一年每半年追蹤一次,此後每年追蹤一次。追蹤時,應安排胸部Ⅹ光檢查,並盡可能驗痰。
 

各類結核病人的定義及開始用藥的條件

病人分類 定義 開始用藥的條件
新病人 1. 不曾接受過結核藥物治療的病人。
2. 曾接受少於4週結核藥物治療的病人。
1. 兩套痰耐酸菌塗片檢查陽性,且臨床懷疑肺結核;或
2. 痰結核菌培養陽性,且臨床懷疑肺結核;或
3. 組織病理學或組織培養證實之肺外結核;或
4. 依本指引第三章診斷指引安排檢查、給予廣效性抗生素治療,經蒐集完整臨床資料後,認為仍須接受結核藥物治療;或
5. 極度重症的疑似結核病人,診療醫師可先行給予結核藥物治療。
復發病人 1. 曾接受一個完整療程之結核藥物治療並經診療醫師宣告治癒而再次痰細菌學陽性的病人。 1. 兩套痰耐酸菌塗片檢查陽性,且臨床懷疑肺結核復發;或
2. 痰結核菌培養陽性,且臨床懷疑肺結核復發;或
3. 組織病理學或組織培養證實之肺外結核。
失落再治病人 1. 中斷治療2個月以上的新病人及再治病人。 1. 中斷治療的時間合計超過2個月;且
2. 病人的痰細菌學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