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協助生殖條例 論戰
日前貴報「時論廣場」登載陳美霞教授「公共衛生問題不應醫療化」一文(以下簡稱「陳文」),從公共衛生學者的角度,對衛生署提出批判與建言。其中對於衛生署推動「人工協助生殖條例」,以高科技的人工生殖技術解決不孕的問題,頗有微言。因此「陳文」中認為衛生署應該著重於不孕症的預防,而非治療。
公共衛生與醫療孰重,是個古老的爭議。近代國家的發展,公權力全面介入私領域之後,無疑地在醫療政策的走向上,公共衛生已經取得主導的地位。對於個體而言,「預防」雖然勝於「治療」,但是「預防」的手段和效果卻通常有其局限性,因此對於「預防」失敗的病人,仍有必要予以治療,這應該是無可爭議的。所以問題的重點在於,面對全體人民的國家機關,當它擁有的僅是有限的資源時,應該將資源如何配置?是著重於「預防」?或是「治療」?
思考這個問題的起始點,通常是「成本—效益」的衡量。或許在其他問題的解決,公共衛生的確可以僅投下較少的成本,而得到輝煌的成果,但是針對「不孕症」而言,似乎並不盡然。誠如「陳文」所揭示的,全國每年用於人工生殖技術的醫療費用達四億元,但是反過來說,要達到這些技術所能解決的不孕個案相同的數目,而採用公共衛生的「預防」方法,必須投下多少經費?即以「陳文」中提到的不孕原因之一:「性傳染病的散布」為例,要防治性傳染病,使得不孕的比例降低達「治療」所能得到的成果,恐怕四十億都辦不到。
更可擔憂的是,「預防」的手段要收到效果,通常需要某種強制的手段(如:隔離)或處罰。以前例而言,根據學者的研究,有多數性伴侶的人感染性傳染病的機率較高,因此「預防」要真能奏效,必然採取「強制」每人不能有多個性伴侶,或是對有多個性伴侶的人加以處罰,這時所引起的法律、倫理、文化、社會…的爭議,恐怕不下於「代理孕母」的開放!
從公共衛生的角度來看,其掌握的通常是一個「人口群」(population),所以「預防」措施的效果,是以「罹病率」降低幾個百分點來評斷。對於那些預防無效的人,仍有待於「治療」的提供。當預防的效果愈好,罹病率降得愈低,真正罹病的個案數目愈少,其結局就是愈是不受重視。然而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不僅要關注到全民的「平均」健康,更要關注到每個人的「個體」健康,因此對於「僅佔不孕夫婦百分之零點五」的先天性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者,提供「代理孕母」的解決之道,這與制定規範以便利提供一些「孤兒藥」予僅佔極小比例的病人,意義是相同的。衛生署能將目光投注到這些少數,其立意應予以讚賞,而非苛責。
國內醫療機構對於子宮切除手術的施行可能有浮濫的情形,但是與「因過度醫療化(不必要的子宮切除)而導致不孕」的論斷恐怕有些距離。固然接受子宮切除手術的婦女不再有懷胎的可能,但並不表示其即為「不孕」。所謂「不孕」而必須求助於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者,必須以該婦女有懷孕生女(子)的欲望為前提,因此「因過度醫療化而導致不孕」應是指接受子宮切除手術後又想懷孕的情形。然而依筆者將近二十年的行醫經驗及所見所聞,這種病患僅佔子宮切除手術病人中的極少數。多數「選擇性」(elective)子宮切除的病人都是接近更年期的婦女,想懷孕的欲望都是相當的低。如果要下「因過度醫療化而導致不孕」的斷語,恐需進一步的調查來證明。
其實社會學家所指責的「醫療化」,並不僅僅是醫療的知識霸權將病人視為客體,更是指國家權力以公共衛生的手段過度侵犯個人的私領域。因此在「醫療化」的指涉之下,醫學和公共衛生根本是一對難兄難弟。所以兩個領域的從業人員在從事工作時,都必須隨時自省;要引入國家的權力和資源時,更是要隨時戒慎恐懼,究竟每個個人才是他自己身體的主體。
醫師、律師 薛瑞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