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醫療法修正草案
---上帝造人可以犯錯,醫生卻要承接上帝的錯---
上帝造人錯失百出,製造了許多先天性疾病不打緊,留下許多打噴涕、氣喘的過敏印記;人們怨天不得其門,只好透過訂定律法,尤報於那些企圖幫上帝補過的醫師們,於是有了消保法的無過失賠償,其實那是造物者的過失吧!
【1】產婦肩難產誰之過?卻要由替她接生的鄭醫師賠償100萬元。
【2】「73歲老翁」因滴一滴青光眼眼藥水,引起氣喘急性發作不治,診所眼科醫師被迫「捐」100萬元做功德。
【3】「乳癌」患者術後,醫師在
“口頭”
詢問患者並無體質過敏後,在點滴內加維他命B1,引發過敏致死,法院判賠487萬元,理由是維他命B1非絕對必要用藥。
1.〔醫療糾紛處理法〕:爾來聽聞許多醫療糾紛,醫師並無過失但基於左(私了)右(公了)都是要賠,而若公了,病家常抬棺鬧場,致開業也永無寧日,故 “醫療法修正草案” 25條「為保障『其他』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尚且司法人員養成教育中常被灌輸「同情弱者」而不問公理是非,政府立法者也樂得由醫界賠償以消彌民怨(見行政院版
“醫療法正草案” 103條、 “醫師法修正草案” 27、28、29等條,對醫師之差錯,罰鍰均較現行及醫界版提高三倍以上),故醫界不得不藉由已送立法院之「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中規定
“日後醫療糾紛必須經強制調解後才能訴訟” 來解套,更有人提案增列 “醫療糾紛之當事人於調解成立後,調解方案或仲裁判斷己經履行者,得免除或減輕其刑或為緩刑之宣告” 。
2.〔臨床助理合法化〕:該法乃屈就於少數科別醫師人力不足之事實,但也可能淪為未來密醫合法化之法源。唯院版醫療法修正草案55條只限於 “醫院”
設置臨床助理,有違公平正義原則,故醫界建議 “醫院” 改為
“醫療機構” ,並 “反對” 增訂其行為可含協助住院病人身體理學檢查之初步評估及病情詢問。
3.〔落實轉診制度〕:按院版「醫療法修正草案」並末提及現行健保醫療生態扭曲的真正根源---缺少 “醫療照護守門人制度” 即「轉診」,故醫界建議新增58條「本法修正後一年內開始試辦『家醫制度』,並於五年內全面實施轉診制度」,同時第50條增列「接受轉診之醫療院所應填具回覆單通知原醫療院所」。
4.〔醫師繼續教育及換發證照〕:院版「醫師法修正草案」第8條規定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四年換照一次;醫界基本上是反對此一違憲且只針對特一專業之不公平條文,但若真要立法亦主張六年換發一次,使與各專科之規定相符,以免疊床架屋,勞
“醫”傷財,且主張執行對等單位為 “醫師全聯會” 單一窗口,而非所謂 “相關醫療團體” 。
一個全民健保,舊政府以陽春麵的價格,開出了牛肉麵的菜色;新政府學乖了,面對頗似健保的國民年金無底洞,寧可選擇跳票也不要重蹈覆轍。然則從八掌溪事件到高屏大橋斷製事件,政府最負責的做法居然就是「可申請國賠」,至於民眾生老病死的原罪與政府社會福利的不足,只消一股腦附加入健保承諾;而社會保險與民怨恰好由「鼓人打鼓有時錯」的醫師,以
“無過失賠償” 來付出,真應了「一切罪過歸於 “我輩醫師” ,一切榮耀歸於 “政府” (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