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回應、藥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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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 遊
行 相 關 資 料 彙 整
鑒於6月8日藥師公會全聯會舉辦之遊行抗議活動,其大隊標語(布條)及各隊標語立牌之內容,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且相互矛盾之處,為避免誤導社會大眾,茲本會整理相關資料供各界參考,以釐清事實,建立正確資訊傳播 ,促進社會和諧與良性發展 。
一 、抗議活動布條標語:「藥師聖戰,醫藥分業單軌制」,刻意忽略醫藥分業雙軌制才是可為民眾帶來更便利與安全用藥品質的制度
事實:
1.醫藥分業雙軌制,民眾用藥更安全
(1) 健保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是以依法民眾有選擇調劑處所之自由,不容強行限制剝奪 。
(2)
醫藥分業是「專業」 分工,而非處所分工, 醫藥分業雙軌制提供 民眾選擇於診所調劑或至藥局調劑之自由空間,讓民眾用藥更方便、取藥更便利。
2. 藥師親力親為,保障民眾用藥
(1)釋字第 711 號解釋言詞辯論鑑定人兼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教授黃文鴻表示:「藥師的專業服務,只要是本人親自提供,就沒有藥師公會所憂心的 「專業承諾失守』 的 問題」。
(2)藉由專業藥師親自把關,即能保障民眾用藥
,不致產生「用藥不當洗腎居冠 」、「吃錯藥藥到命除」、「重複使用藥生命死翹翹」
等事情事,這亦正是本會極力呼籲「藥師比照其他醫事人員支援報備制度 」,不必無的放矢
、模糊違憲焦點。的主要原因 !
二、大隊標語(布條)「用藥不當,每天死300人 」,引用錯誤數據,製造社會不安
事實:
每年十大死因死亡人數約占全部死亡人數 75-76%
﹔
「 用藥不當,每天死 300人 」係屬危言聳聽
1. 一年有365 天,如果每天死300 人,則等於一年因用藥不當死亡的國人有109, 500 人 。
2. 但是,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
101 年國人死亡人數共 153,
823 人,十大主要死因順位依序為
(1)惡性腫瘤
﹔( 2)心臟疾病
﹔( 3) 腦血管疾病
﹔
(4)肺炎﹔(5)糖尿病﹔(6)事故傷害﹔(7)慢性下呼吸道疾病﹔
(8)高血壓性疾病﹔(9)慢性肝病及肝硬化﹔(10)腎炎、腎病症候群及腎病變 。
十大死因死亡人數約占全部死亡人數 76. 7% 。
3. 由以上數據可知,十大死因並未包括「用藥不當」乙項,且扣除十大死因死亡人數後,每年非屬十大死因死亡之國人僅約 3萬7千餘人,由此來看,藥師公會說「用藥不當,每天死300人」,不是憑 捏造,就是危言聳聽!
三、立牌標語 「 用藥不當,洗腎居冠 」,以偏概全,刻意製作錯誤資訊
事實:
洗腎率偏高原因共有 6 大項,「 用藥不當 」 僅是其中一項
1. 依據國民健康署報導,台灣洗腎人口多的原因共有六頃,「不當用藥」 只是其中一個原因
:
( 1) 隨老年人口以及肥胖 、糖尿病
、高血壓等慢性病人口增加 。
( 2) 國人不當用藥習慣 。( 3) 全民健保實施,降低民眾接受透析醫療的門檻。
( 4) 糖尿病及心血管疾病病人存活率提高及老化 。
( 5) 透析醫療品質佳 。( 6) 腎臟移植率低 。
2. 由以上說明可知,藥師公會說 「 用藥不當,洗腎居冠 」,根本就是將洗腎原因完全歸咎給用藥不當 ,立論實在是有偏頗 ,並有 失藥師應有的專業形 象!
四、大隊標語(布條)「藥品污染環境是德國的1500倍」,曲解學者研究報告內容,
製造不實言論
事實:
對學者研究斷章取義﹔建立落實藥品回收機制,環保就不會被當掉,後代子孫、就會好
1. 民國 99 年 中央社新聞曾報導,台大環衛研究所副教授陳家揚指出,目前國內飲水品質,均在安全範圍沒有問題,但是台灣河川藥品污染嚴重,甚至有條河川紅徽素的檢出量,是德國檢出量的1500 倍,陳副教授說, 台灣除了 汗水下水道接管率超過九成的台北市可有效攔截藥物汙染外, 外縣市接管率低,剩藥沖入馬桶 或隨排泄物流入河川 ,未經攔截 ,直接進入河川原水,造成環境衝擊 。
2. 如果藥師公會說的「藥品污染環境是德國的1500 倍」, 是出自本篇報導,則 藥師公會顯然是斷章取義且誇大不實,因為陳副教授只有說「有條河川」 檢 出 紅徽素是德國的 1500 倍,並沒有說全部河川檢出量都是德國的 1500 倍!況且,藥品污染嚴重,難道就是醫療院所開藥或民眾剩藥造成的嗎?難道不會是礦廠、畜牧業以及妳我日常生活中排放的污水造成的嗎?
3.醫師依據民眾病情專業診斷開藥,民眾應依醫囑用藥。但為減少廢棄藥品污染環境,建議未來廢棄藥品應建立回收機制,同時也要由藥師公會及衛生主管機關共同教育及呼籲民眾不要將剩藥逕自丟棄於馬桶,而是可將廢棄藥品如同一般廢棄物處理方式,由環保單位焚毀處理!
五、大隊標語(布條)「 割藥師養醫師,藥品價差 1000 億」,混淆視聽,偏離事實
事實:
非「『割 』藥養醫」,實為「『割』醫養藥」
1.醫療服務費用 (如診察費、診療費、檢驗費 、護理費等 ) 7 折 8 扣,唯獨藥費 1點 1 元支付,不公不義
同為健保法第 61 條第3 項 「 門診醫療給付費用 費用總額 」 下分列之醫師、 中醫師、牙醫師門診診療服務、 藥事人員藥事服務及藥品費用,但同法第 62 條 第4項卻獨 就「藥品費用」 採「支出目標」 ’形成同一總額下,卻有規範不一致之情形。醫界與其他醫療服務費用採上限制( 諸如診察費 、診療費 、檢驗費 、護理費等), 總額不足時採取浮動點值折付方式,概括承受所有總額財務風險。藥品費用獨採目標制,當藥費超出該需擬目標值時 ,自當季之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意即也要由醫事服務機構全部概括承受藥費超支之財務風險 ,則 無從避免造成血汗醫療之結果,不公不義 。
2. 實施「 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試辦方案」 減少藥品價差,非醫師得利 或醫院暴利的方案
(1)「全民健康保險藥品費 用分配比率目標制試辦方案」 ( 以下簡稱試辨方案) 實施第一年(102 年)藥品費用目標值成長率為 4. 528%(約 1, 380 億元), 核付金頌為 1436. 7 億元,超出目標值之額度為 56. 7 億元,並於 103 年據以進行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事宜﹔103 年藥品費用目標值成長率為 3. 309% (約 1, 425 億元)。占健保醫療費用總支出的 25%,獨厚藥界。
(2)大型醫院、連鎖藥局因進藥量大,可享有較大的折扣及議價空間,而這些折扣必須明白記載在發票上,並依法提供給健保署。相關監控管制措施多面向。藥界雖宣稱「割藥養醫 」,但實為「割醫養藥」,藥界如此混淆視聽,偏離事實,實在有欠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