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診的病患 ── 血中酒精濃度檢查

   妨礙公務 vs 洩漏業務機密

     酒醉駕車常常導致家破人亡,雖然政府大力宣導酒後不宜駕車,而且施以重罰,可是還是有許多人照樣酒後駕車。

    在急診常會遭遇到,送至急診的病患,在經過初步的醫治後,會有警方人員,前來要求醫師為車禍受傷的病患加抽一管酒精濃度測試。並要求醫師告知該病患的血中酒精濃度,以作為其回報上級單位的資料。有時候甚至是與其相撞的當事人,在急診就大聲的要醫師為受傷的傷患加抽血中酒精濃度。

    醫師在判斷是否該為病患作進一步檢查的依據,應該是依據其專業的判斷來判斷是否該為病患作檢查。如果此時有警方人員在旁邊要求醫師為病患加抽一管檢查血中酒精濃度的血液作檢查,醫師是否該配合警方在未經病患同意下對病患多做一項顯然可能對病患不利的非治療必要的檢查?也曾經有因為對病患抽了血中酒精濃度檢查,而被健保局認為乃非治療必要而刪減費用,而這筆費用又該誰來支付?

    醫師是否可拒絕警方如此的要求?

    而醫師若真的拒絕警方要求,是否會構成妨礙公務?

    而不知警方如此的要求是否有任何法律的依據?

    如果醫師因為病患的病情需要,對病患抽了酒精濃度的檢測,而也有了數據,此時,在急診,警方如果提出要求知悉病患的血中酒精濃度時,醫師是否可以讓警方得到這樣的數據?

醫師法

第二十二條 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第二十三條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祕密,不得無故洩漏。

第二十二條的"有關機關 " 又相當含糊,有關機關是警察局? 是立法院?還是行政院?所以醫師讓警方得到這樣的數據合不合法?而是否牽涉到洩漏業務機密?

    在美國,所有因為車禍外傷的病患,均強制抽一管血中酒精濃度的檢測。在國內,因為沒有適當的法律根據,有些醫院,因為曾經發生過對病患多抽一管血中酒精濃度的血液,而有醫護人員被追打,所以一律沒有加驗血中酒精濃度,但是如此,對於酒後駕車的抑制似乎沒有什麼正面社會的意義。

    對於酒後駕車這件事,大家都覺得相當危險,也相當不應該。許多醫院的醫師也願意配合警方的要求,然而,因為牽涉到相當多的法律問題,在此期盼,立院的袞袞諸公能立法強制所有車禍事件的受傷駕駛均強制抽驗血中酒精濃度。而對於費用的支出,理應由販賣酒類所課取的稅來支付,而檢警如果有需要酒精濃度的資料時,也可經由適當的程序調閱病歷即可。如此,當在急診第一線的醫師面對酒罪肇事的傷患時,也不用因為妨礙公務與洩漏業務機密兩難而陷入進退為谷之境。

   只有立法強制抽血,對於酒後駕車的這種不當行為,才有更積極的嚇阻作用。

  外科 骨科專科醫師 黃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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