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自由貴在於遵守法律 -- 談「指定醫師費」
施肇榮 醫師 2010年11月4日
筆者數年前代表台北醫師公會到北京探討兩岸的醫療法規,與會中,中國衛生部副部長介紹中國的醫療法規時,筆者心中充滿疑問。同樣是屬於大陸法系的中國與台灣,雖然中國採用的是簡體字,講的是普通話,筆者一開始是看得懂、聽得懂,但是法條經過中國衛生部副部長解釋後,反而卻搞不懂。最後,中國衛生部副部長的一句結語就讓我完全懂了,那就是「合情、合理」,而這裡所謂的情、理,必須合乎執政當局的情和理。
這讓我想起法律系老師告訴過我的事:中國會有些法官來台灣做短期的進修,這些法官曾透露說很羨慕台灣的法官可以獨立審判,不受上級長官的干擾。在中國的法官審理案件時,上級的黨書記隨時會下指導棋,如果法官不聽話時,上級的黨書記就會直接的把案件搶過去寫判決書。
回到最近導致紛紛擾擾的指定醫師費,依據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授權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衛生局)核定,並經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後才能生效,依法衛生署無權代行。如今,衛生署長高舉民意的紅旗,故意跳過應遵循的法律程序,僅以一紙行政規則,統一核定禁止醫院、診所收指定醫師費等相關費用,違反醫療法以及地方制度法。基於「有制定權者,才有廢止權 」的基本原則,衛生署此舉,嚴重侵犯地方政府的自治權力,破壞整個國家的憲政體制,與上述中國衛生部副部長的法律素養有何不同,又與中國法院黨書記的行為有何兩樣。
民主與自由必須建立在法制上,嘴巴上常掛著「依法行政」的馬總統,到底是看不到其閣員的違法亂紀,還是故意放縱?
全聯會聲明:衛生署禁收指定醫師費反有侵害地方政府之自治權力及國家憲政體制(99.11.2) 討論區
衛生署統一核定禁收 (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