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論處醫師是阻礙醫療進步的最大元兇
蔣世中醫師
醫療產業是提供關於「生命與健康」的醫療照護服務,服務的最大特
性是「不確定性」,服務內容針對每一位病患特定情況及需求均有所 不同,其健康狀況的變化及及治療效果均不確定。
因此,醫療行為具有一定的風險,而這種風險也是社會所容許的,以美、日為例,追訴 醫師刑事責任。必須「客觀上注意義務之偏離達到明顯重大的程度」, 因此美國幾乎判以民事損害賠償,英國與日本主要亦是以民事途徑解 決,少部分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惟台灣處理醫療案件,醫事鑑定委員會與法界皆以「臨床病理討論會
(CPC)」方式,用事後諸葛最嚴苛與最高標準,來檢視醫療服務 的每個環節。法界甚至不採納醫事鑑定委員會專業報告,而由法官自由心証,更將醫界逼入死胡同與無法自拔身心痛苦深淵中。 但,醫
師不是算命師亦不是預言家,更不是神,醫療行為具有的一定風險, 在當今日社會反醫師情節甚囂塵上,任何醫療副作用或併發症,皆以 醫療疏失論處鉅額民事賠償與刑罰,而真相無法公開討論之際,是否 有人關心醫師為了降低風險,可能造成之「防衛性醫療」,對台灣醫 療的進步已形成阻礙! 當社會大眾所謂「要多關一點,醫師才會去改
變流程,提升醫療品質」論調發酵之際,是否反而是醫療品質無法提 升之最大元兇。 因愛滋器官移植一事,使醫療刑法的問題,再度被廣泛檢討。
事實上
,醫師凡符合醫界所公認的程序與標準,並能在醫療行為前,向病人 或其家屬為清楚告知,並得其承諾而以書面為證,即便因此造成傷害 結果,也不應以醫療疏失刑法論處。 目前立院所提的《醫療法》第8
2條第3項的修正草案,「以故意或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及偏離醫療常 規為限,負刑事責任」,或許有還有部分細節需要進一步研議,但卻 是截取法學先進國家之制度所為之修正,應為台灣人民之幸,醫病雙 贏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