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醫界負擔七成  屬「違憲」?


鄭 逸 哲

 

  1. 「醫糾處理法」所搞的,其實質屬「病害救濟」,而非「醫害補償」,既然屬「病害救濟」,則應由全民負担,若由醫界分擔七成,而政府只付三成,以二百萬計,2300萬人分擔60萬,每人平均0.026元,而醫界七成則為140萬,以4萬名醫師來算,每名醫師平均35元,後者為前者的1346倍,等於就「病害救濟」,對醫師變相加稅1346倍,豈有此理,極端違背「平等原則」和「稅賦公平」,當然違憲!
     
  2.  既然屬「病害救濟」,自應以全民有必要「『救』急『濟』需」者為對象,何以獨厚於「病殘於醫院」者,而將「病殘非於醫院」者,排除在外?重點應在「病殘」是否應予救濟,而非在是否「在醫院」。將應予救濟者,加以排除,焉得其平?亦違反「平等原則」與「社會救濟」之本旨。
     
  3. 「藥害救濟」和「疫苗救濟」來類比,在邏輯上屬「錯誤類比」。即使發生「醫害」,其始初之因仍在於「非人為」之「病」,醫事人員屬「攔截者」,而非「創設者」;但「藥劑」和「疫苗」屬「人為」之「具有一定危險之物」,若生「藥害」,製作者屬因果「創設者」。將「非人為」和「人為」,將「攔截者」和「創設者」相類比,自屬非是。「平等原則」者,「等則等之,不等者不等之」,若搞「不等者,等之」,自然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
     
  4. 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是商業保險,是任意保險,而醫糾法是實質搞「社會救濟」,豈可將「商業保險」和「社會救濟」混為一談?前者屬契約自由,後者是國家和政府的義務,豈容相混!而醫療乃始於「非人為」之「病」,若要搞強制保險,對象也該是「全民」,而非「醫事人員」。國家巧立名目,將其所應自行履行的「社會救濟」義務,轉嫁給少數「醫事人員」,不僅屬濫用國家權力,亦且嚴重侵犯人民財產權,更違反「平等原則」,自屬違憲!

    總而言之,
    違反「平等原則」,就是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