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28日後具醫師資格者,
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
各位醫界前輩們,大家好︰
101年12月28日後具醫師資格者,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依法醫師法規定,101年12月28日後不具醫師資格或專科醫師者,經由法醫研究所畢業後,即可取得法醫師資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並經擔任法醫師職務連續滿二年,未經由醫師與專科醫師養成訓練,即可執行法醫師專科鑑定業務(諸如︰性侵、懷孕、流產、兒虐、精神、牙科、親子血緣等法醫鑑定)。換言之,任何醫療糾紛與鑑定醫療案件,皆由非醫師資格之法醫師鑑定具醫師資格之專科醫師。
當年法務部不顧各界反對,在非醫師「台灣法醫學會」郭宗禮等少數人運作下,於94年12月28日強行開放讓不具醫師資格者得應試法醫師,歷經法務部五年多的沉澱與反思,欣見法務部發覺此部法醫師法(如附件一)不但未提昇鑑定水準,且違反人權保障,遂於101年4月提出修法建議。
(一)法醫師法中的「法醫」學業訓練過程中未貫徹立法院通過該法時的附帶決議︰
法醫研究所課程,除醫師臨床實習課程外,應包含所有醫學系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之全部科目及其必要學分,應徹底執行與完成。然現行法醫研究所應修課程並未如同醫學系一樣修滿臨床醫學之全部科目,且僅是「見習性質」而非醫學系之「實習課程」。且法醫研究所修習「法醫臨床醫學總論」(13學分)加上各科僅見習列為「法醫臨床實習」(40學分),合計僅共修習53學分,但醫學系合計修習卻近230學分(如附件二)。顯見法醫研究所乙組班(不具醫師身份),學生並未能如立法院決議,達到接受如同醫學系之「臨床醫學」教育,更遑論完全未接受「醫師臨床實習課程」,其對基本疾病之判別與鑑試能力已堪慮。
(二)且不具醫師資格法醫研究所之法醫學生在醫院對病人實習,已明顯違反醫師法第4條(附件三)規定之密醫罪,且衛生署亦於100年4月1日函知法務部(附件四)︰
對於未具醫師、中醫師或牙醫資格之法醫師,其學程及實習內容,均不應涉及醫師法所規定之醫療行為,以免雇主是否需以醫師法第28條以密醫論處之不必要爭議。
(三)世界各國法醫師制度均須經過完整醫學訓練與臨床經驗,包括見習、實習、住院醫師、專科醫師等各科臨床與相關法醫學科實務經驗訓練;
惟現行法醫師法第12條卻規定,未具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而領有法醫師證書者,擔任法醫師職務連續滿二年,得申請執行法醫師鑑定業務。意即執行法醫相驗屍體經驗兩年後,就取得鑑定人資格進行(屍體或活人)鑑定的業務。
如何讓全國百姓信服其檢驗、鑑定,甚至確保解剖的品質?(四) 依法醫師法第13條規定,專科法醫師執業鑑定項目依法包括性侵害、兒童虐待、懷孕、流產、精神、牙醫之法醫鑑定…等,均為嚴重影響民眾權益與鑑驗水準的項目。
諸如性侵害、懷孕、流產之鑑定,倘未經過婦產科專科醫師完整訓練,如何執行「性侵害法醫鑑定」?以筆者為例,雖於行醫學程中,曾於婦產科實習過兩個月,且從事小兒科醫療工作近28年經驗,具醫師與小兒專科醫師資格,亦不足以為「性侵害法醫鑑定」工作。為維護民眾權益與提昇鑑驗品質,本應經由完整訓練之婦產科專科醫師方有能力鑑定。全國婦女同胞們若知悉本項執行的人員實不具該能力時,其後果恐非主管機關能單獨承擔?再就「兒童虐待」鑑定問題,若兒童呈現外傷,甚至有腦部外傷,以筆者目前經歷也不足以「鑑定」,只能轉介至相關且有經驗的醫院專科醫師予以治療與協助鑑定。
(五) 法醫師法第19條規定︰「法醫師應本於醫學專業知能,誠實公正態度執行職務,發現醫學真相及保障司法審判品質」,當初立法之初,法醫研究所「法醫師」的養成、訓練,甚至執行業務皆離不開醫學。
然法醫師法第44條 ~ 第48條規定,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6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
亦即自101年12月28日起醫師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2項與第3項、醫師法第11條之1、第16條、第21條規定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未具醫師資格者,與未具專科醫師資格者之法醫師,依法醫師法服務一般時間後取得執業資格,即可執行法醫師法第13條規定9項專業鑑定項目,且禁止專科醫師為之,未來解剖、鑑定水準不升反降,鑑定糾紛不減反增,法院判決公信力何在?以非具醫師與專科醫師資格之法醫師來鑑定具醫師資格之任何鑑驗水準,如何落實人權保障?如何維護社會正義?
(六)解剖與死因鑑定為全面性、完整性的資格的資格鑑定,在解剖檯上的過程為完整性、獨立性且無法回頭的單一次的過程,世界各國均以醫師並具有病理專業方得以執行解剖。
法醫師如不具醫師資格,無法瞭解診斷、治療藥物、治療過程之重大關鍵意義及過程,更無法瞭解錯綜複雜醫療糾紛之導因、過程及結果,如何能執行或瞭解詮釋解剖結果,或執行解剖學鑑定。歐美等世界各國均無「未具醫師資格者」任法醫之相關特例,凡未具醫師資格人員執行法醫業務者均稱為「驗屍官(Corner)」。考量提昇鑑定水準,落實人權保障、維護社會正義,筆者建議凡未具醫師資格人員經由法醫研究所畢業取得相驗資格者,只能協助同檢察官進行相驗工作,《法醫師法》應正名為《相驗師法》。
(七)依法醫師法第44條規定,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其設置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不具醫師與專科醫師資格且欠缺臨床經驗的法醫研究所之法醫師,在醫院廣設法醫部門,積極的準備未來介入醫事鑑定,進行專科鑑定(諸如︰性侵、懷孕、流產、兒虐、精神、牙科等),執行密醫行為,這將是司法黑暗期的開始,降低鑑驗水準,違反人權保障,如何維護社會正義?如何促進民主法治?
(八)行政院已通過法務部修正草案(如附件五),蘇清泉委員版本(全聯會版本)亦提出相對應之修正草案(如附件六),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修正草案(如附件七)目的是要修正現行錯誤的法醫師法。應鼓勵更多相關科系之優秀人才投入「法醫」相關志業。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應回歸醫療專業體系,未來「法醫師」與「刑事鑑識」兩個領域分流分層,比照美國刑事鑑識科學學會的分類,發展科際整合,建構完善的刑事鑑識科學體制,方為全民之福。
(九)台灣法醫學會(非具醫師資格團體)修法案意見書(如附件八)
蔣世中 醫師 敬上
相關文章如下︰
法醫師法必也正名乎?
隨著刑事鑑事科學、法醫學科日新月異之發展,立法院遂於民國95年12月28日通過《法醫師法》。該法係基於健全「法醫制度」,提昇鑑定水準,才能落實司法人權保障,維護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
然在立法過程中,醫界即不斷質疑該法諸多與實務矛盾之處,更遑論如何執行?諸如該法第19條即便強調︰法醫師應本於醫學專業知識,諴實公正態度執行職務,發現醫學真相及保障司法審判品質之醫學專業。立法院所為附帶決議亦指出︰法醫研究所課程,除醫師臨床實習課程外,應包含所有醫學系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之全部科目及其必要學分,應徹底執行與完成。然現行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並未如同醫學系一樣修滿臨床醫學之全部科目,且僅是「見習性質」而非醫學系之「實習課程」。
世界各國法醫師制度均須經過完整醫學訓練與臨床經驗,包括見習、實習、住院醫師、專科醫師等各科臨床與相關法醫學科實務經驗訓練;惟現行該法第12條卻規定,未具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而領有法醫師證書者,擔任法醫師職務連續滿二年,得申請執行法醫師鑑定業務。意即執行法醫相驗屍體經驗兩年後,就取得鑑定人資格進行(屍體或活人)鑑定的業務。如何讓全國百姓信服其檢驗、鑑定,甚至確保解剖的品質?
再者,專科法醫師執業鑑定項目依法包括性侵害、兒童虐待、懷孕、流產之法醫鑑定…等,均為嚴重影響民眾權益與鑑驗水準的項目。諸如性侵害、懷孕、流產之鑑定,倘未經過婦產科專科醫師完整訓練,如何執行「性侵害法醫鑑定」?以筆者為例,雖於行醫學程中,曾於婦產科實習過兩個月,且從事小兒科醫療工作近28年經驗,具醫師與小兒專科醫師資格,亦不足以為「性侵害法醫鑑定」工作。為維護民眾權益與提昇鑑驗品質,本應經由完整訓練之婦產科專科醫師方有能力鑑定。全國婦女同胞們若知悉本項執行的人員實不具該能力時,其後果恐非主管機關能單獨承擔?再就「兒童虐待」鑑定問題,若兒童呈現外傷,甚至有腦部外傷,以筆者目前經歷也不足以「鑑定」,只能轉介至相關且有經驗的醫院專科醫師予以治療與協助鑑定。
歷經立法五年多的沉澱與反思,欣見法務部發覺「法醫」學業訓練過程中難以貫徹立法院通過該法時的附帶決議,甚且其執行業務時,可能與現行《醫師法》、《醫療法》發生衝突,亦有侵犯民眾隱私之嫌。加上歐美等世界各國均無「未具醫師資格者」任法醫之相關特例,凡未具醫師資格人員執行法醫業務者均稱為「驗屍官(Corner)」。爰考量提昇鑑定水準,落實人權保障、維護社會正義,筆者建議凡未具醫師資格人員經由法醫研究所畢業取得相驗資格者,只能協助同檢察官進行相驗工作,《法醫師法》應正名為《相驗師法》。
此外,應鼓勵更多相關科系之優秀人才投入「法醫」相關志業。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應回歸醫療專業體系,未來「法醫師」與「刑事鑑識」兩個領域分流分層,比照美國刑事鑑識科學學會的分類,發展科際整合,建構完善的刑事鑑識科學體制,方為全民之福。
回應「嫌法醫太多是嗎?」
自由時報101.4.15◎ 陳夢熊、施肇榮
「醫師法」雖然沒有明定一般科醫師不能動刀開心臟,但是沒有經過一般外科以及心臟外科訓練的醫師,是不可以進行心臟手術,這是醫療常規。同理,醫師未經法醫學科及解剖病理學科的訓練,要來做刑事案件的相驗或解剖,當然也是不適宜。
「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刑案的屍體的相驗及解剖必須由醫師為之,這裡所指的醫師當然必須是具備病理解剖能力的專科醫師,以及一年以上的法醫專業訓練。而解剖病理專科醫師必須是醫學院七年畢業的醫師,經過內、外、婦、兒的基本臨床醫學訓練,再加上病理解剖學、外科病理學等至少四年以上的醫學訓練課程才能擔綱。
相形之下,沒有經過完整臨床及病理解剖訓練的「法醫研究所學生」,縱使考試及格,在醫學專業知能訓練相對不足下,如何能夠經由醫學上病理解剖的結論,用於發現死者的死因及死亡方式等真相。未有真相,又如何保障原告或被告的人權?
法務部當初執意法醫師、醫師分流制度,於民國九十四年推動修法,並通過現行的法醫制度,相關課程訓練採「臨床醫學實習」,亦即必須經由「病人」來實習。但「醫師法」規定:非具醫師或醫學生資格的「法醫研究所學生」,在醫院實習除屬於密醫行為外,更是嚴重的侵犯病人隱私。經衛生署及醫師公會屢次提醒,法務部才驚覺事態嚴重,提出「法醫師法」修法建議。所以法醫研究所陳姓同學所稱:貿然開放醫師行法醫師之職務,由未經法醫訓練的一般醫師來做刑事案件的相驗或解剖,顯是誤解,特此澄清。
(作者分別為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理事、理事)
嫌法醫太多是嗎?
自由時報101.4.13◎ 陳奕宏
日前新加坡副總理兼財政及人力部長尚達曼提到,台灣現在正面臨人才流失的現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薪資是人才流失主因。就筆者來看,低薪固然是人才流失的原因之一,但最重要的原因,是台灣的政治鬥爭以及政府官員的官僚思想,這些才是造成那些曾經願意留在台灣,為台灣打拚的高知識份子灰心出走的主因。
選舉期間宇昌案的沸沸揚揚,使台灣生技大老紛紛淡出,造成台灣生技業原地踏步的窘境,這是政治鬥爭造成台灣人才流失的例子。
而最近政院以法醫師不足為由,欲行法醫法修法,使醫師不需要法醫師執照便可以直接行法醫師的職務如相驗解剖,更是政府官員的官僚思想作祟,完全無視於目前台灣正規法醫教育系統,想以炒短線心態解決問題的最好例子。
如果通過此法案,完全沒有接受過法醫訓練的一般醫師也可以直接行法醫職務,表面上暫時解決了法醫不足的問題,實際上卻要台灣社會永久承擔司法鑑定無可信賴的苦果!號稱以人權立國的台灣社會,實在再也承受不起一次次的蘇建和案和江國慶案的衝擊了。
台灣缺法醫是公認的事實,但在二○○四年台大法醫學研究所成立,二○○五年法醫師法訂立以來,目前已經有公職法醫師進入鄉鎮服務,甚至遠及澎湖。接下來兩年內也有十數名法醫新血相繼可進入公職服務。法醫師不足的問題相信近期便可以解決。
如果貿然開放醫師行法醫師之職務,由未經法醫訓練的一般醫師來做刑事案件的相驗或解剖,如此踐踏法醫專業,又如何期待留住法醫人才?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醫學研究所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