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正對不正

談新版健保特約管理辦法的亂象


   健保局日前公告的新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對於被處以兩次以上停約的院 所或醫師,得加重處分為未來十年內不予特約,違規醫師十年內也不得申請健保給付。同時,為了防止遭到停約醫院、診所,再遭到 停約處分後,改換人頭,鑽法律漏洞,特約及管理辦法中還特別規定,只要是同一地址的醫療機構被停約兩次以上,事後任何承租該 建築物申請特約的任何醫院、診所,健保局十年內一律不予特約。

   對於惡性、反覆性違規的醫師處以較重的處分,身為醫界的一份子,本人深表認同並應於予支持。只是,法律本是用來規範人的行 為,以建築物作為不予特約的條件,還是蠻新鮮的。

   對被列為停止特約的建築物而言,下一任的承租人及所有權人未必知情,健保局此辦法一通過,勢必造成民眾間不必要的爭端。基於 健保的普遍性,與健保特約的醫療院所比率已超過九成以上,因此,健保任何的停約處分,都與人民的工作權及財產權息息相關,均應依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法律定之,自然不能任由行政單位孳意、擴權

    以工作權為例,對於曾犯殺人、強盜、強姦等重罪者服完刑後,限制其營業小客車駕駛資格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仍然須經由立法院以
法律明定(大法官釋字584號)。反觀,健保局僅以法規命令,限制違規醫師十年內不得申請健保給付及特約,此對醫師而 言,等於工作權及生計完全的剝奪,已違反法律授權明確原則

    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修法前,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限制電動玩具業者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以及營 業場所應距離小學、國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等規定,也因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而被宣告違憲(大法官釋字第 514、646號)。同理,同一地址在毫無關連的醫療機構經停約兩次以上,不知情的其他醫院、診所準備在該建築物營業並申請 特約,健保局竟得限制其十年內不予特約,只為了「符合民眾期待」。

    事實上,在這次健保局公告的新版特約管理辦法中,除了上述的條文外,健保局更通過了
小診所被罰停約,必須確實停約;大型醫院 被罰停約得易科罰金,甚至還可以溯及既往的大小眼條款,做了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法律之前人人不平等的最壞的榜樣

    轉型為公務機關的健保局,面臨15年才一次的二代健保的大修法期間,任何有關健保的缺失,健保局理應責無旁貸的提出修法建 議,以符合法治國的精神。怎料,綜觀整部
二代健保法案大部份只注重在如何加收保費,對於健保法的漏洞,僅將原先有爭議的法規命令塞入法條中,草草的通過一讀
如今,健保局又在 沒有法律充份授權的情形下,顢頇的以不正當的方法對付不正當的行為,實有負民眾高度的期待。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醫事法規委員會 召委 陳夢熊醫師 / 副召委 施肇榮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