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第三條
1.急性腹瀉、嘔吐或脫水現象者。
2.急性腹痛、胸痛、頭痛、背痛(下背、腰 痛)、關節痛或牙痛,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者。
3.吐血、便血、鼻出血、咳血、溶血、血尿、陰道出血或急性外傷出血者。
4.急性中毒或急性過敏反應者。
5.突發性體溫不穩定者。
6.呼吸困難、喘鳴、口唇或指端發紺者。
7.意識不清、昏迷、痙攣或肢體運動功能失調者。
8.眼、耳、呼吸道、胃腸道、泌尿生殖道異物存留或因體內病變導致阻
塞者。
9.精神病患有危及他人或自己之安全,或呈現精神疾病症狀須緊急處置
者。
10重大意外導致之急性傷害。
11生命癥象不穩定或其他可能造成生命危急症狀者。
12應立即處理之傳染病,但不包括依法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
13二天連續假日期間發生之突發性病痛或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