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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醫師納入勞基法』 Q&A Q:何謂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 A:勞基法為法令規定受雇者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於民國73年公佈實施,並於民國 85年通過修正,至遲於87年底前實施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Q:醫師為什麼要納入勞基法? A:所有醫療服務業的受雇者於今年的7月1日納入勞基法,惟有醫師在醫院經營者 的反對之下,被排除在勞基法之外。然而,醫師和其他醫療服務人員一樣為受雇者,勞動條件理應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Q:醫師納入勞基法後,對醫師有何保障? A:有前所述,勞基法乃保障勞動者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因此,在適用勞基法之後,醫師除了在工作權受到法律明文保障之外,在工時、休假等勞動條件規定,以及退休金和職業災害之補償等,都受到勞基法令的保障。 Q:官方說: 醫師的「工作特殊」,所以窒礙難行,不應納入勞基法。 A:其實,他們所說的不外乎是指醫師「工作時間特殊」。首先,我們要強調的是:「醫師也是人,體力和一般受雇者無異,超時值班工作是不合理的規定」。長久以來,醫師因超時的值班及過量的工作,不僅危害到醫師的健康,更使得在醫師體力不濟的情況下,威脅到病人的生命安全。 Q:那麼,如何克服醫生工時特殊的問題? A:這可分成兩個層次來看,首先,就醫療服務的急迫性而言,例如進行手術等急救工作,可以發給加班費,或採變形工時為之(依勞基法第30條及30條之一及第84條之一規定)。其次,就值班及排班問題,我們認為:「這是制度不合理所致」,應就醫師值班及排班的制度作合理的調整,還給醫師合理的工作條件。(第84條之一) Q:醫師納入勞基法後,原優於勞基法之勞動條件是否會受到影響? A:如前所述,勞基法乃為保障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所以醫師在納入勞基法緣,無論身份為何,原優於勞基法之所有規定,都需保留,而較勞基法劣者則依勞基法規定調整。(依第84條規定) Q:醫師納入勞基法之後,未來我們要怎麼做? A:其實,醫師納入勞基法只是第一步,"未來無論在工作規則的擬定,或是其他攸關醫師(及其他醫院受雇者)的權益,必須透過集體的力量來與雇主進行協商,讓我們的醫療環境,更加的合理化。 保障醫師的基本權益、創造合理的醫療環境、維護病人的生命安全。 推動醫師納入勞基法,讓我們共同來努力!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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