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已一讀通過

本會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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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諸位息息相關的醫師法,立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七日已一讀通過,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十四日已審議醫師法部分條文,此次針對上次會議保留條文進行審查。原訂五月三日審議,卻因當日委員出席人數不足,導致流會,故更改為五月七日開議。

醫師法中爭議性大的中、西醫雙主修問題,賴勁麟委員也召開兩次醫師法修法協商會議,取得西醫及中醫初步共識。本會則訴求醫學院每年招收醫學系名額,依其師資設備及衛生署醫師人力資源規劃,應有一定名額限制;其中雙主修者亦有一定比例限制,在學科修業年限應比單修西醫學系者多修習兩年,並加修實習年限。會議最後決議只有限制各醫學院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中醫系加西醫系)人數連同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醫學生得招收人數。未將中、西雙主修學科修習增加兩年並加修實習給納入。

本會在審議前幾天接獲消息得知「台灣省乙種醫師」、「鑲牙生」及「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等三類人員,過去都以行政命令管理規範,因九十年一月一日行政程序法通過,所有相關法令失效,惟此三類人員為數不多,又基於人民權益得立法保障,故併案於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五、第四十一條之六及第四十一條之七條文,上述人員得繼續執業。此舉讓醫界強烈反彈,將沒有接受醫學訓練的人員與專業醫師一法規範,是不尊重專業的表現,積極聯絡相關單位人員並動員醫界遊說立法委員,全力反對將此納入醫師法中規範。因目前台灣省乙種醫師繼續執業人數僅餘十七位,故會議當日,通過「台灣省乙種醫師」條文。至於「鑲牙生」及「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要求衛生署應儘速訂定「鑲牙生」及「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之專門執業法規,並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立法院將之列入最優先審查。

 

立法院一讀通過修正草案條文

第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八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畢業證書者。

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除八十九年學年度以前入學者外,應經校務會議同意,且其人數連同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第三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畢業證書者。

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應經校務會議同意,且其人數連同中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中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限於民國一百年以前,得應中醫師特種考試。已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中醫師檢覈筆試及格,取得台中字中醫師證書,始得回國執業。

第四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醫師考試。

第四條之一(新增條文)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之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

第四條之二(新增條文)

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以擇一資格執業為之。

第四十一條之五(新增條文)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台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規定領有台灣省乙種醫師證書者,得繼續執行醫療業務,不適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前項台灣省乙種醫師執業之管理,依本法有關醫師執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