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   西醫、中醫、牙醫其所修習之專業領域完全不同,培育意旨也不同,因此反對「雙主修」(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二、   不應無限制的開放非台灣地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及牙醫學系畢業醫師來台執業(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之三)。

1、國內將全面施行總額預算制度,其供給醫師人力,應有合理之規劃,若無限擴大,恐有誘發醫療資源浪費,並影響醫療品質。

2、目前台灣地區人口數與醫師(西醫+中醫)比率已超過六九六比一,醫學院應限制招生,以免造成醫療資源浪費與醫師人員訓練素質低落。

3、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應限制非台灣地區醫學院畢業之西醫、中醫、牙醫醫師大量湧入國內醫療市場,以為維護醫療品質,落實合理醫事人力規劃,並保障民眾就醫安全。

4、非台灣地區醫學院畢業之醫師來台執業,應比照其他先進國家,設立學力、語言及實習等相關門檻,以維護國內的醫療水平。


醫師法審議有關中醫雙主修爭議點:

行政院函送審議草案,採雙主修,尚有爭議,因應配合措施:

取消雙主修,醫學系考醫師;中醫學學系考中醫師

一、醫師法第二條醫師應考資格,取消雙主修,修正為如下:

(一)醫學系畢業者。

(二)八十四年以前入學之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生。

(三)八十九年學年度以前入學之中醫學系雙主修醫學系畢業生。

(四)前二項情形之應考之資格,以畢業後五年為限。


醫師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再修正草案條文

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條文

說明

第二條

具有下列之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八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三、   八十九學年度以前入學之中醫學系雙主修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資格參加醫師考試,以其畢業後五年內為限。

前二項考試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但中醫學系雙主修醫學系畢業者,應先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

二、   八十四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一、   中醫學系設系培養中醫師之意旨不符,且目前有相當多中醫師於西醫執業,枉費原先培育中醫師的意旨。

二、   原中醫學系學生修業年限七年,除應修習中醫學科課程外,同時又修習醫學系修業年限七年所必修之醫學課程,嚴重影響修業品質與負擔。

 

第三條

具有下列之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前項考試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三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但醫學系雙主修中醫學系畢業者,應先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

二、   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外國人及華僑醫師來台執業修正條文:

第四十一條之三

非台灣地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及牙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應先參加國內學力檢定考試,同時通過語言測驗(國語、國文),並於國內教學醫院實習期滿二年以上,得參加醫師執照考試。實習細則有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之非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及牙醫學系畢業者,在中華民國執行醫療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療之相關法令、醫學倫理規範及醫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第四十一條之三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之國外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醫療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療之相關法令、醫學倫理規範及醫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一、    目前健保已將推行總額預算制度,其「供給面」應予合理控制,避免誘發醫療浪費。

二、    目前台灣地區人口數與醫師(西醫+中醫)比率已超過六九六比一;依行政院經建會人力77字第2955文,期望至西元二仟年時,每一醫師(包括中醫師)服務七百人的目標,因此醫師是患不均而非不足,學院應限制招生,以免造成醫療資源浪費與醫師人員訓練素質低落。國內八十九年起七年內每年醫師畢業人數可能達1,336人,不應再增加醫學院的招生。

一、  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應限制非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及牙醫學系畢業醫師,大量湧入國內醫療市場,以為維護醫療品質,落實合理醫事人力規劃。建議非台灣地區國內畢業之西醫、中醫、牙醫醫師來台參加醫師執照考試前應先通過學力檢定考試以維護國內醫療水平,同時應通過國內語言測驗(國語、國文),避免與患者有語言溝通之障礙。此外必須在國內教學醫院實習滿二年以上,才得參加醫師執照考試,俾便非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及牙醫學系畢業醫師瞭解國內疾病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