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對全民健保的改革主張
一、民主的組織決策
現制的問題
我們目前的全民健保體系是政府經營的單一保險人制度。當初在規劃這個體制時,參與規劃的學者和政府官員,曾經宣稱這個公辦公營的單一保險人制度有四大優點。
第一,它可以節省行政成本。
第二,它將全體國民集合在一個「疾病相扶持」的命運共同體之中,並一視同仁地給予國人相同的醫療給付內容,因此更容易達到社會團結和公平。
第三,它可以使政府建立事權統一的組織管理,有利於醫療體系的整體規劃,並促進醫療資源分配和使用的合理化。
第四、它使政府面對醫療提供者時,有強大的談判能力來控制醫療成本,並強迫醫療提供者作必要的改革,以提高醫療效率。
如今,行政院卻推翻當初的主張,企圖以民營化的多保險人體制來取代現有的公辦公營單一體制。雖然行政院反覆無常,想要推卸責任,我們卻以為,公辦公營的單一保險人制度,的確有以上所列舉的四大優點。日前的體制,的確比較容易達到社會公平與效率。它目前運作的主要問題,不是沒有效率,只是不夠民主。
現制運作的不民主,主要來自兩方面。
一是
民間力量參與不足,二是
決策體制責任不明。與決策運作有關的幾個委員會,如監理委員會和費用協商委員會,其成員或由政府指定,或由社會團體推派。由於社會團體的細織不夠健全,代表性的功能有限,使得社會力量很難藉由民主參與影響決策。
再者,這些委員會位階不明,功能不彰,在決策層級中的關係也不清楚。例如,監理委員會理應是保險行政的決但行政院所謂「民營化、多元化」的改制方案,非但失卻現有體制所能達成的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反而使決策運作更不民主。因為,所謂
「民營化」的基金會,不但不受立法監督,不對民意負責;而且,享有決策大權的董事會,其成員完全由政府指定。民營基金會可以自主決定保費的高低和給付的範圍,並和保險公司商訂費用的分配。可是民意並無機會可以參與和影響決策,決策的政治責任也隨之不見。我們的主張
我們主張在日前公辦公營的單一保險人體制下,強化組織決策的民主化。其具體的改革主張為:提升監理委員會的功能、位階和組成成員的代表性,改變行政主管機關獨攬決策大權的情況。
其他各類委員會(如爭議處理委員會和費用協定委員會)應
開放更多名額給被保險人代表,使民間力量能參與保險決策。確實建立政府機關、民間付費者和醫療服務提供者制度化和透明化的協商制度。建立組織功能關係明確的決策責任體系。費用協定委員會,根據成本分析或精算小組所提供的財務資料,以民主協商程序,提出調整財務與費用支付的建議方案,經功能提升後的監理委員會核可決定。二、公平的財務負擔
現制的問題
全民健保是建立在一個社會連帶的前提上:讓健康的、高所得者、年輕的、有工作的、單身的來幫助生病的、低所得者、年老的、失業的和多眷口的。這種社會連帶感的形成,必須在財務制度上建立公平的,量能負擔的原則。但我們的全民健保目前在財務負擔的設計上,卻處處違反量能負擔的原則,製造「
劫貧濟富」的社會不滿。我們以為,造成保費負擔的不公平,在於以下三個制度面的根源:
第一,現行體制將被保險人以就業身份和職業類別為基礎,作六類十三項的分類,每個類別的被保險人自付保費比率不一,保費課徵的基礎也不同。
第二,以設定上限的薪資稅為保費的主要來源,
對低薪資者收取的保費過高,對高所得者收取過低。對無固定薪資所得者,如雇主、自營作業者、專門技術人員、農漁民與地區人口,不衡量經濟能力,只考慮行政的方便,而訂定同一的保費金額。更不合理的是,地區人口(多為失業者)的保費,竟是全體被保險人保費的平均數,使得失業者所繳交的保費,高達受雇者平均保費約兩倍!第三,論口計費的方式,使無所得能力的老人、小孩和殘障者也必須繳交保費,
增加多眷口的中低收入戶的經濟負擔。衡量財務負擔是否符合公平的原則,一個簡單的準繩是:每一個家戶所支出的保費,佔其所有所得收入的比例,大約是相等的。但是,全民健保現行的的保費負擔方式,卻使得中低所得的家戶,所繳交的保費佔其家戶所得的比例,遠遠超過高所得者;或者使得所得相近的家戶,由於投保身份和眷口數的不同,負擔保費的數額也不一致。
總的來說,
現行保費的計算方式,處處違反「量能負擔」的社會公義原則。不公平的保費負擔方式,也使得一些經濟弱勢團體,被遺漏在全民健保的社會安全網之外。目前,我們仍有5%的人口,一百多萬的國民未納保。根據民調資料,未納保的國民,有超過70%是失業者和繳不起保費者。健保局針對大台北地區國中小學童所做的調查也顯示,父親失業的學童,沒有參加全民健保的比率超過20%。健保民營化的問題,行政院的改制主張,不但完全沒有觸及保費負擔不公平的根本問題,反而會釀造更嚴重的社會不公。它與保費負擔有關的改革主張有二。第一,是將公教人員自行負擔保費的比率由40%降低至30%,這項措施
只優惠了公教人員。第二,被保險人的投保薪資超過平均投保薪資者,其眷屬的保費以平均投保薪資計算。這是
明顯「劫貧濟富」的措施,受惠的只有中高所得者。更嚴重的是,依照行政院的改制主張,民營基金會有自行調整保費以因應虧損的權力。在目前保費負擔的制度設計原則不變的前提下,基金會隨意提高保費,不僅將增加全體被保險人的保費負擔,更使得中低收入家庭的保費負擔更加沈重,社會不分的情形,將隨保費的節節高昇而愈形嚴重。
我們的主張
為了達到社會公平,我們對保費負擔方式的改革主張,建立在兩大原則。
第一、保費負擔的多寡要能確實反應所得能力的差異;
第二、無經濟所得能力者,不應繳交保費;他們的保費應由社會全體而非個別家戶來負擔。
我們的改革主張如下:
◎ 逐步採用以實際所得作為保費的課徵基礎。
◎ 非志願性失業者、近貧戶及收容於社會福利機構者免繳保費。
◎ 採論被保險人制,眷屬免繳保費。
三、有效的成本控制
現制的問題
在單一付費制度下,實施總額預算制來限制每年的醫療總費用,是比較有效的成本控制方式。但全民健保法所規定的總額預算制,至今仍未實施。現制仿似論量記酬的方式來支付醫療費用。醫療服務的支付價格,也還不足建立在付費者和醫療提供者都能同意的民主協商程序上,而大抵是由政府片面決定的。醫療提供者由於無法建立集體的管道,來協商他們所認為合理的醫療價格,乃以增加服務量或甚至以舞弊造假、浮濫申報的行為來提高收入。但政府保險機構並未建立有效的服務審查體系,來限制醫療提供者浪費和舞弊的行為。
總的來說,雖然政府經營的單一保險機構,從理論上說來是比較能夠成功地控制醫療成本的,但由於以上所指出的因素,使得現有的健保體制,在成本的控制上還不是很成功。
健保民營化的問題
行政院提出的健保民營化和多元化方案,不但不能解決成本控制的問題,反而會使
醫療費用成為無底洞。我們一再強調,由於改制的健保基金會能夠自行調整保費來彌補虧損,因此民營健保公司不會有動力,想要透過支付制度的合理設計和服務審查的有效監督來控制成本。醫療浪費,成本高漲的情形將更嚴重。另外,多個保險公司,將會設立好幾套支付標準和審查體系,將
提高行政成本。再者,由於自行調高保費和自付額的門閥大開,財團保險機構,將以各種促銷手段來刺激不必要的醫療需求與消費,造成整體醫療成本的上升。我們的主張
在醫療服務市場,醫師由於專業壟斷優勢,對醫療服務的數量與內容具有相當大的決定能力,因此,我們認為,有效的成本控制,必須從供給面著手。供給面的控制策略,一方面要透過民主化的協商程序,將整體醫療費用現制在合理的範圍,一方面要強化服務審查,避免醫療提供者為了牟取利益而從事不必要的診療行為,或甚至以舞弊造假。
四、合理的支付結構
現制的問題
目前支付標準的訂定,缺乏合理的成本分析。不同部門、專科別之間的支付數額,差異極大。但支付的差異並不是以客觀的成本資料為基礎,這使得不同的醫療服務項目的支付水準,無法反應投入成本的多寡和專業技術的複雜程度,因而產生了許多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也造成醫療行為的扭曲。
現有支付結構,不管是在住院還是門診方面,由於
專業報酬偏低,藥品與檢驗的支付數額偏高,鼓勵用藥與檢驗的浮濫。 在住院服務方面,日前的支付結構,對重症複雜病例和病房費的支付數額偏低,變相鼓勵醫院不斷擴充成本較低的服務項目,例如增加門診量,來提高收入,並以提高病房費差額的方式來彌補支付數額的不足,增加住院病患的經濟負擔。在門診服務方面,現有支付結構對基層醫療來說,由於專業報酬偏低,以及缺乏彈性的門診費用設限,一方面使基層診所相對於大醫院較缺競爭性,另一方面誘使他們增加門診次數,或向病患濫收費用來達到目標收入,以致造成就醫的浮濫,民眾的不便與負擔,以及醫病關係的衝突。
健保民營化的問題
健保民營化之後,支付結構的不合理現象將更嚴重。支付結構對醫療提供者的行為和醫療資源的使用狀況有深遠的影響。政府經營的保險機構,比較會有公共責任的壓力,想要藉由合理的支付制度的設計,來鼓勵醫療行為的適當性和整體醫療資源在不同部門、科別和地區的配置的妥當性。民營化之後,這種公共責任不見了,現有支付結構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現象將難以被矯正。
改制之後,
對基層醫療支付不公的問題也將更嚴重。佔市場競爭優勢的大醫院,將透過與民營健保機構的利益連結,取得更優渥的支付條件。居於市場結構弱勢的基層醫療,在政府經營的健保體制下,原本還能透過集體的行動壓力要求政府建立更公平合理的支付結構。民營化之後的多元健保機構,將產生好幾套支付標準,醫界和保險機構的集體協商,更不可能。基層醫療機構將完全受制於財團控制的保險公司,而無集體行動的機會。支付的不公,基層醫療的更加蕭條,將是健保民營化的必然趨勢。我們的主張
為建立公平合理的支付體系,我們有以下的基本主張;
在總額預算制之下,年度醫療費用總額和在不同部門、地區的分配數額,應以系統化、民主化的方式協商。在總額限制下,各部門及專科的支付結構,以及特定診療服務項目或病例的相對價格 ,因涉及實際投入成不的多寡、技術難易程度的專業認定和醫界內部的利益分配,一方面應以透明化、客觀化的成本資料為基礎,一方面應讓醫界自行協商,使分配更公平。
系統性地調降藥品和特材檢驗中利潤過高者,以挹注專業服務支付標準之提高。
改進門診支付制度,逐步引進論人次計酬和論病例計酬的支付方式,以避免醫院和醫師增加複診次數,造成就醫的浮濫。
五、良好的醫療品質
現制的問題
保險體系的費用支付制度創造經濟誘因,影響醫療提供者的行為,也因而影響了醫療的品質。目前全民健保的費用支付制度,卻在某些方面扭曲醫療行為,造成醫療品質的低落
。例如,由於專業報酬過低,鼓勵醫療院所「以量削價」的行為,大量提高服務量,造成民眾就醫的多次奔波與擁擠不便,以及診療的短促、敷衍,嚴重影響醫療的品質。又如,某些治療項目的支付數額偏低,醫療院所抱怨不敷成本,而無法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因而危及醫療品質。在醫療服務市場,個別的病患由於資訊的不足,通常不大有能力判斷醫師所作的治療服務是否適當,因此保險機構作為病患的付費代理人,應該藉由服務審查程序,來監督醫師的治療行為,確保醫療品質。但全民健保目前的醫事服務審查制度,比較偏重費用的控制,而忽視從評估醫療過程的適當性來確保醫療品質。
健保民營化的問題
行政院的改制主張有降低醫療品質的隱憂。我們前面提過,在保險體制中,費用支付制度和服務審查體系的運作會影響醫療品質。缺乏公共責任的民營化健保機構,在無民意壓力影響下,比較不會想要藉由支付制度的合理設計,來確保醫療品質,維護國民健康;而其服務審查,將更偏重財務面的考量,而不會從評估醫療過程的適當性來保證醫療的品質。未來,一旦民營化的健保體制被財團健保公司控制後,費用支付制度與服務審查體系的運作,將完全以
利潤為考量。私人財團,利字當頭;醫療服務,品質堪虞!我們的主張
我們主張在現制下從支付制度和服務審查的改善,來提升醫療品質,其策略如:
•合理提高專業報酬,並限制服務量,以確保醫療品質。
•適度提高支付水準,使支付費用反應醫療成本,以鼓勵適當的治療服務。
•服務審查體系應建立共識性的臨床評估原則,以審核治療過程的適當性,一方面減少審查的爭議,另一方面使服務審查更偏重品質的控制。
•做更積極的事前審查,減少不必要的手術或高風險的手術;對某些特殊的治療項目,應在提供醫療服務的同時進行審查,以保證治療過程的適當性。
•發展品質指標(如死亡率與再住院率),定期評估、監控醫療院所的醫療品質,使醫療院所知所自律,並協助民眾獲得選擇醫療院所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