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分業的時機是否成熟?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提供

醫藥分業是時代的潮流,我們並不反對,但客觀條件尚未成熟不宜驟然實施。醫藥分業的實施是希望藉由醫藥問的分工合作來提昇醫療品質,然而國內的客觀條件尚未成熟,驟然實施醫療品質不昇反降,實非國民之福,宜仿日本的醫藥分業的方式,多考成民眾的立場,採鼓勵的方式而非強制的方式,由民眾自由選擇拿藥場所。

一、法源基礎尚未週全,宜修法以尊重醫藥雙方專業的精神。

醫師診病,給藥乃正當之醫療行為,醫師法(見附件一,醫師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早已明文規定,不能因為為了實施醫藥分業而剝奪醫師的調劑權。醫療先進的國家,如美國等雖然醫藥分業(醫藥分工)做得很徹底,但是醫師仍然擁有調劑權,只是因為缺乏經濟誘因及其臨床藥師的訓練較完善,藥政管理上軌道,醫師可以放心地把處方箋交與藥師調劑而自己很少調劑。

藥事法第一○二條(見附件一)規定:「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省(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的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其中限制除在無藥事人員的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之外,醫師沒有調劑權拿藥給病人,缺乏考慮民眾的立場及抹殺了醫師也「懂藥」的事實,醫師對臨床的專業甚於藥師;此法在立法過程中,在醫界未知的情形之下在立法院延會期間通過,雖然藥界很滿意,但醫界不能接受。任何一個國家其民生法案的推行往往皆由兩個相關團體協商後才實施,否則將遭致失敗的命運。像鄰近的日本其國民的平均壽命最長,新生兒的死亡率亦是世界最低,健康指標名列世界前茅,其實施醫藥分業亦有四十年的經驗,其立法(見附件二,在八種特殊情形之下醫師免交付處方與病人)完全考慮民眾的立場,在民眾行動不便或配合病情短時間內之變化或須直接拿藥給病患以免妨礙治療的預期效果等情形之下,醫師皆可直接拿藥給病患。

反觀國內現行的立法,醫師的調劑權受到最嚴苛的限制,但是藥師卻可以在藥師法第二十條(見附件一)的保護之下可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未經醫師診斷及處方直接拿藥給病患,此條款未予刪除的話,又如何能談得上尊重醫、藥雙方專業呢?


二、國內臨床藥師養成教育的制度尚未建立

由最近十二月五日(85.12.5)美國加州藥學院院長陳明偉教授在台北演講時曾提及美國的藥師最初是自己拿藥給病人,演進到依醫師處方配藥,最後則強調藥物治療,整個過程經過藥學養成教育的改革、立法的修改及今日醫、藥間共識的形成與含作,共經過將近五十年的歲月才建立起美國今日的臨床藥師的制度。

由中美有關藥學系必修學分對照表(見附件三)可知美國的臨床藥師在考藥師執照之前必須經過1000多小時的臨床實習,其中包涵走進病房參與臨床討論會,像實習醫師一樣要了解病人的病情及實際接觸病患,在病人出院時參與給藥與說明用藥的工作,同時要經過社區藥房及醫院藥局的實習,最後還要經家醫科、內科或其他外科、小兒科…等自選科目的臨床實習後,在取得1000多小時實習證明之後才能考藥師的執照,可說是有一套很完整的訓練,訓練藥師將如何獨立作業。反觀國內藥師只有二個月時間至藥局、藥廠或衛生檢驗機構實習(臨床實習不是考藥師執照的必備條件),甚少機會接觸病患或與醫師共同參與臨床討論會,也鮮有醫院的病患出院時由藥師發藥給病患。目前大多數的醫院病患出院時都是由護士或醫師拿藥給病患,用藥的問題由住院醫師或主治醫師來指導用藥,藥師的實習在制度上如此缺乏臨床的實習與訓練機會,驟然要自設杜區藥局獨立作業,對民眾說明用藥,是否能達醫藥分業後的預期效果,值得商榷。

三、藥政管理末上軌道,醫、藥界問的互信尚未建立

目前在市面上任何處方藥如抗生素甚至安眠藥等到處買得到,藥政處也視若無睹;同時在全省1.300多家藥房中約有一半(6000多家)是租牌的(見附件四),其餘藥師主持的約佔1/4(2800多家),藥劑生主持的也佔1/4(2800多家)在這種客觀條件之下,驟然要強制醫藥分業對民眾的健康沒有保障。

在實施醫藥分業的國家大多要求藥品要採原廠包裝,藥品不可隨便用同一成份的藥品替代等,但諸如此類的規定在國內現行法令中並無明文規定。面對國內販賣的藥品品牌眾多,有歐洲、美洲、日本出產的產品其利價皆不同,若相關法令在實施醫藥分業之前沒有修改,民眾用藥的安全又有何保障呢? 在過渡期間應輔導租牌業者轉業,加強藥劑師、生臨床的教育與訓練,只准醫師或藥劑師親自調劑,配合民眾就醫習慣與本省診所執業型態(solo practice單獨執業),鼓勵藥師至診所上班,用獎助方式給予增加診所釋出處方箋的給付,而非用「強制」手段禁止診所醫師拿藥給病患。

待藥政管理上軌道,在市面上再也不會到處買得到處方藥,醫師的專業被尊重,藥師的臨床訓練也上軌道,民眾對藥局的信心增加時,醫師與藥師問的互信自然會形成,醫藥分業的推動自然容易得多。

四、應尊重民眾自由選擇拿藥的場所

依據最近一次蓋洛普民意調查(1996.12.24.)顯示,七成四(73,8%)的受訪民眾贊成去一般診所看病時,除了憑醫師處方箋至健保特約藥局拿藥外,也可由診所約合格醫師直接開藥給看病的民眾,僅有一成四(14二%)不贊成;另外一成二(12.1%)的受訪民眾對這樣的做法表達不確定的意見。可見民眾目前仍然希望在診所看病與同時在診所拿藥,任何民生法案的推動如果違反民意將會推動得很困難。

總之,醫藥分業的出發點與目的是以醫藥分工的方式來提高醫療品質,應以大眾的權益為優先考量,符合民眾需要的制度才是好的制度。目前首要之務應是醫界、藥界拋開各自的立場,以民眾的需要重新擬定一套尊重醫、藥雙方符合本土的法令規章,儘速建立國內臨床藥師養成教育的制度,加強藥政管理,廢除「租牌」的陋規,取締處方藥的隨意販賣,以獎勵代替強制的方式來實施醫藥分業,應由民眾自由選擇豈所信賴的場所調劑,先從:1.醫師親自調劑,2.診所聘用藥師,3.特約社區藥局三軌並行,循序漸進,病患的權益才能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