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5條第3款之 "處方箋之處方
          
 或醫療費用申報內容與病歷記載不符",並不包括非健保給付或未向健保局
            申報醫療費用的部份。

 

 

說明:

 

1.         952月衛生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時就已經在修法對照表內說明:第65條第3款之 "處方箋之處方或醫療費用申報內容與病歷記載不符",並不包括非健保給付或未向健保局申報醫療費用的部份。
 

2.         是以,健保局以"處方箋之處方或醫療費用申報內容與病歷記載不符"為由,處罰醫療院所不申報「非健保給付或未向健保局申報醫療費用的部份」,實屬違法。
 

3.         敬請整理相關資料,呈報理事會並發文健保局正視此事,以減少紛爭。

 

 

 

王佳文理事長     施肇榮醫師     200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