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分業政策何去何從
「醫藥分業」實施至今已兩年。其實,我國並無「醫藥分業法」;唯一的憑技,只是藥事法的一項條文:全民健保實施兩年後,除非病人情況緊急,醫師本人不能既看病又自己拿藥給病人。亦即醫師只管看病,配藥工作要交給藥師。
大醫院的醫療形態本就是如此,只有小診所醫師是既看病又發藥給病人;就法律層面而言,只要像大醫院一樣改由藥師給藥,就符合該規定。但藥政處卻擴大解釋說,必須處方釋出,才是醫藥分業。故而,有些人認為診所聘藥師的雙軌制,是衛生署屈服於醫師團體,並已使得醫藥分業名存實亡。問題是,為何大醫院在院內藥局由藥師給藥,就是醫藥分業,小診所聘藥師給藥,就叫名存實亡?同樣是醫師看病、藥師給藥,為何大醫院可以,小診所就不行?
醫藥分業最重要的精神,應該是時重專業分工,而不是為照顧社區藥局。有人說藥局收不到處方,所以無法生存;其實藥局如其的全靠健保處方那每張僅僅30元的調劑費收入,才是無法維持生計。將藥局不得不違法售處方藥,歸咎於診所不釋出處方,更不合邏輯,因為不能私下販賣處方藥,早已規定在各有關法律中,並非從醫藥分業後才要開始。衛生署如認定醫藥分業就是指「處方釋出」,那麼就應該將法律條文改得更完善,同時也該禁止大醫院內設藥局,規定大小醫院診所處方一律要釋出。只會一味壓迫小診所,這符合公乎正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