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話題   反對醫療行為被納入消保法 

醫療納消保法 醫界應額手稱慶??

               郭正典   醫師

           馬偕醫院肩難產醫療糾紛,引用消保法判決,因而引發社會各界爭論;醫界一面倒地反對將醫療行為納入消保法,而外界則認為不如此,不足以保障醫療「消費」者。筆者以為,既然醫界苦口婆心地規勸時,大家不領情,又何必如此抵死不從,予人以困獸之鬥的感覺?

       只要心夠狠,納入消保法,並非全然對醫界不利。根據消保法第十條,今後醫師不一定非救治危急病患不可,因為「藥即是毒」,且「刀是兩面刃」,越是救急的行為,所用的藥物、工具及手段,越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依法自當停止服務醫療法及醫師法加在醫師及醫療機構身上的強制規定,自此得以鬆綁,醫界為何不高興?以往有許多社會及法界人士認為,醫界沒有罷診的權利,現在拜消保法第十條之賜,醫界隨時可以停止服務,罷診從此合法。多自由!以往醫師怕糾紛而採取消極措施,稱為「防衛性醫療」,今後醫師採取這些措施時,不用再委屈地辯白自找防衛,而應大盤地說:這是遵守消保法而採取的「守法性醫療」!以前醫界要求提高收費或健保給付,就有人大罵醫界「沒醫德,死要錢!」現在醫療機構被認為是企業,醫療行為成為商業消費行為,此後醫師變醫商,醫院變醫店,開醫院營利撈錢變成理所當然,不然那來鉅款作無過失賠償?以後誰敢再罵醫界沒良心死要錢,就是誹謗!筆者以為,將醫療行為納入消係法,該擔心的是病人及家屬,醫界急吼吼的幹什麼?感謝法官及消保法的「成全」都來不及了,為何還要告法官及上街頭? 前立委趙少康日 前在飛碟電視台上公開承認,四年前提案立消保法時,完全沒有考慮到以醫療行為為對象,隨後 在立委洪奇昌為此事件召開的公聽會中,消基會前任董事長林世華也作同樣承認。原來大 家為醫療行為是否應受消保法規範,斷斷續續爭論四年,原因竟然是立法當年為商品立了法後,再將醫療行為硬塞進法案裡,這豈非是「削足適履」!我們可輕易地在法條裡找出許多不合醫療行為特性的規定,如此烏龍立法, 不誤盡天下蒼生者幾稀?有人說,「實驗是檢驗真理的最後標準」,如果對醫療行為是否納入消保法還有疑義,稍試一下消保法第十條,就知道該不該納入,何必再爭辯?

(作者為台北榮總呼吸治療科主治醫師、醫事法律學會理事)

      原文刊載過 87.1.24 民生報   開放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