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醫還得碰運氣?

☉郭正典

 最近社會上發生兩件引起注意的藥物致死案,一個是維他命過敏致死案,另一個是第莫洛(Timolol)誘發氣喘致死案。兩個案子的發生原因不同,結局也不同,但兩個案子一對比,卻讓人不勝唏噓。

 維他命過敏 致死案發生在一位罹患乳癌開刀的婦人,病人術後接受「多力維他」的靜脈注射時,可能因其中所含維他命B1成分引發過敏性休克致死。病人家屬向台北地院提起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為醫師雖曾口頭詢問病人是否有藥物過敏情形,卻未注意有無發生藥物過敏之可能,加上維他命B1在手術後治療過程中非屬絕對必要之用藥,有用藥疏失,故判決醫院及醫師必須連帶賠償病人親屬近四百九十萬元。第莫洛致死案發生在一位罹患氣喘病及青光眼的七十三歲老翁身上,因為醫師沒注意到他的氣喘病而開給不能用在氣喘病人身上的第莫洛眼藥水,致氣喘病突然發作而致死。 此案醫師已坦認疏失,同意家屬的要求,捐贈一百萬元給創世基金會。

 維他命 過敏致死案的判決有兩個值得商榷之處。首先是術後給予靜脈注射的綜合維他命是否必要的問題。筆者曾在紐西蘭奧克蘭醫院的重症加護病房進修一年,發覺病人一住進加護病房後,他們的醫師立即例行性開出兩種綜合維他命靜脈注射劑各一瓶,每天注射一次,加上葉酸注射或口服,每天一次,有時還額外給予維他命B12注射,每月一次,理由是這些維他命補充劑可以強化病人細胞的生理生化功能,加速組織復元。筆者發現奧克蘭醫院加護病房的床位轉換率高於台北榮總的加護病房,重症病人的死亡率低於台北榮總,其肝臟移植的成功率接近百分之百,也遠高於台北榮 總,故推想使他們照護成功的眾多原因中,多種維他命的靜注補充應扮演一個角色。事實上維他命的英文名稱是Vitamin,其命名來源是Vital(很重要)或Vitality(活力),所以Vitamin的原意是「維持健康所必需的物質」。一九九七年美國生理學會曾列出過去一百年來重要的醫學進展,在四十四項重要進展中就有八項進展是各種維他命的發現,包括維他命B1。現在台北地院認為綜合維他命注射為非屬絕對必要之用藥,這個判決若確立,以後將沒有醫師敢將「維持健康所必需的物質」注射到他的病人身上了,這是很可惜的一件事,因為重症病人比一般人更需要這些維他命的 協助,以渡過難關。

 其次是只用 口頭詢問病人有無藥物過敏情形夠不夠的問題。除了盤尼西林必須在使用前做過敏試驗外,世界各國的醫師都只是口頭詢問病人有無藥物過敏情形,並未在使用任何曾引起過敏的藥物之前都必須替病人作微量測試的規定。以開心手術聞名於世的南非開普敦醫院甚至在十年前就已放棄替病人做盤尼西林微量皮膚測試了,理由是測試結果與實際給藥後會不會發生過敏的關聯性不高,且發生過敏的機率很小,所以開普敦醫院的做法是,直接注射盤尼西林,等發生過敏後再急救!至於維他命注射之前的微量測試,更是沒聽說過世界上有那家醫院有這種做法的,也沒人知道 該如何測試。因此,以事先未做微量測試為由要醫師為罕見的維他命過敏致死負責,這應是法官的後見之明,有苛責之嫌。既然醫界慣例是不要求在注射維他命之前先做微量測試,如何能要醫師為此負責?這個判例會不會導致以後醫師用任何稍有危險性的藥物之前都必須先做微量試驗,值得觀察。

 因藥物或疫 苗過敏而致命誠然是令人無法接受的結果,但若醫師已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出事後也做了必要的處置,則發生不幸後只能用衛生署設立的藥害基金來處理,而不宜以刑法論處醫師,並要求高價賠償。事實上衛生署一直把維他命當藥品在管理,而此案也確實可能是維他命B1或藥劑中的其他雜質引起過敏造成的,故適合使用藥害基金來補償家屬。第莫洛致死案則不同,此案明顯地是醫師疏於注意病人的氣喘病而導致死亡,家屬原本可以控告醫師的,但結果是沒告醫師,只要求醫師將一百萬元的賠償金捐給慈善組織。看來醫師行醫還得碰運氣,若遇到能體諒醫師並非 萬能的家屬,才能逢凶化吉,繼續行醫下去。
(作者郭正典╱榮總呼吸治療科主治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