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過失?還是無過失?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王英明
正當醫界紛紛舉出各種理由來向社會大眾說明、以消保法規範醫療行為,導致醫師必須負起無過失賠償責任,將反而對病人更不利;而衛生署也驚覺馬偕醫院肩難產判例所造成的鉅大影響,正草擬法案,希望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保法之外;結果高等法院對馬偕醫院上訴駁回約二審判決理由,竟變成是「醫師未善盡告知責任」,而非大家花了很多力氣討論的「無過失責任」。此次高院援用的仍然是消保法,只是賠償的理由,從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變成有過失。
這不禁讓人想到「欲加之罪,何患無詞」這句話。只要醫療行為仍受消保法規範,橫豎都必須給予病人賠償:醫療有過失,除坐牢外還要民事賠償(先進國家醫師有醫療過失,都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罪);醫療行為無過失但事前未說明清楚,依消保法還是有過失,因此要賠償;而醫療無過失,事先也已善盡告知義務,理論上應該是「毫無過失」了,仍可能有法官會依消保法「無過失責任」,判醫師必須要賠償,如此一來有無善盡告知義務,其實也沒什麼差別。我們不知道為什麼台灣司法界要用這種世界各國沒有的、最嚴苛的法律,來讓醫師隨時處於恐懼中?
此二審判決理由,固有助於醫師更注意告知責任,重視病人權利,但末告知就算一種過失,則醫界難免發展凡事都照教科書文獻講得一清二楚的政策,看完病發給病人一張說明書,而每一說明都會將大大小小、常見罕見、最嚴重的所有可能性、藥的副作用都寫在上面,因此我們可看到產婦要驚對從嬰兒畸形、胎死腹中到子癇、胎盤早期剝離、前置胎盤、大出血、肩難產等等危險而憂心忡忡;過去以為不感冒不值擔心,現在感冒病人看完說明後,也要開始害怕會不會因併發病毒性心肌炎(有些少數感冒病毒確會引起心肌炎,是小兒科醫療糾紛主因)、肺炎、心肺衰竭而死亡,每一病人都將天天心存恐懼,而醫師卻鬆了一口氣,因為只要有任何不幸發生,他都可以說,「說明書上早已有提到有此可能,現在果然發生了,可不能怪我事先沒講」"然則如此對病人公平嗎?他會因此就「自認理虧」而不提告訴嗎?恐怕沒那麼簡單。
有小兒因注射疫苗受傷害或不幸死亡,並已證實是疫苗造成,過去家長或社會大眾常以醫師事前末告知,而追訴醫師的責任。他們以為,就是醫師沒先說清楚才會導致此種傷害,也有人說:假如事先有說清楚,那麼我們就會選擇不注射疫苗,傷害也就不會發生,事前未告知有此危險性,確會使家長沒有心理準備而一下子無法接受,但實際上會不會造成傷害,跟事先有沒有說,並無關聯,並不是有說的就不會發生,沒說的才發生。更何況家長了解疫苗的風險後,還是要讓小孩接受接種,因為不接種而罹病所造成危險與死亡,比接種風險要多數百倍。醫學總有很多盲點,因此全世界很多國家都有藥害及疫苗傷害補償辦法,由公眾基金支付醫療無過失、病人都受傷害的補償。此種藥害或疫苗傷害的責任,才是值得推廣的一種無過失責任,也是筆者認為唯一適用消保法的醫療行為。如要硬生生將所有醫療都算進消保法內容,只怕會永遠有紛爭,在醫師的自保下,最後吃虧的還是無辜的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