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先將實務操作上的障礙排除健保局IC卡登錄及上傳引發醫療爭議與品質疑慮
自健保IC卡登錄及上傳以來,醫療院所為配合相關事宜面臨許多困難,本會經多次討論並與中央健保局透過數次協商,終獲得初步共識,惟醫療院所對於健保IC卡登錄及上傳仍有諸多疑慮。
一、 病人隱私仍有爭議
健保IC卡第二階段存放內容諸多項目仍有爭議,尤其民眾個人醫療和健康資訊隱私在未受到妥善保障前,應再充份溝通協調,不宜貿然推行。
二、
1.看診時間無謂拉長,影響醫療品質:
讀、寫卡速度真的很慢,增加基層醫師看診時間,影響病人滿意度及增加診所人事成本,寫卡會造成醫師整個看診流程嚴重塞車。
據目前資訊廠商提供資料,每位醫師因為IC卡醫令寫入上傳,每日會多花2.5小時。目前大型醫院做法主要是透過跟診助理小姐協助,基層診所則有困難。
2.IC卡卡片與讀卡機問題,將醫師「污名化」:
(1)病人卡片無卡號,自動在診所電腦更新需佔用掛號櫃檯2分鐘的時間,常有排隊病患抱怨,故台大醫院在大門口設了一個專門給病患看診前更新卡號的「義工服務站」,但是小診所那有義工可以用呢
?
(2)有些病人的IC卡讀不到資料,通常醫療院所會以另一台讀卡機讀取,如果兩台都讀取不良,會告知病患卡片有問題,請病患跟健保局再確認,但隔天病人回來說健保局說卡片是好的,並質疑院所的作業,這樣看來,是讀卡機有問題?目前醫療院所購買使用經認證的讀卡機中,有問題的究竟又有多少呢?
(3)如果因為健保IC卡、讀卡機、診所資訊系統問題或VPN網路出現故障,造成無法完成寫卡、讀卡及上傳問題時如何處理?診所缺乏資訊專業人員,如果無法當場排除時,當天是不是只能停診,等候故障排除之後才能繼續看診?
(4)病人於不同醫療院所就診,但卡序相同,健保局時將醫療院所當成盜刷健保卡嫌疑犯患處理;原因恐怕是與讀卡機、IC卡故障有關,健保局處理態度令人無法接受。
(5)「補卡作業」與「盗刷健保卡」之誤解:醫療院所為了方便患者,很多患者忘記帶卡改以「押單方式」就醫,待下次回診時再辦「補卡手續」,連同當次看診,當然會刷兩次卡,而讀卡機目前功能不彰,病患補刷卡時,讀卡機呈現刷卡日期為補卡日期,但就醫日期與實際就醫日期可能不同,形成彼此間認同的落差;
諸如︰刷卡日 IC卡呈現就醫日 姓名 病歷號 卡註
96.5.7 92.2.25 *** 11653 補卡
但病患實際就醫日期為96年5月3日
以目前僅是上傳卡序與刷卡時間就可能產生諸多異常狀況,將來醫令上傳與IC卡登錄可能產生的落差會更大。過去也確實曾發生媒體依據健保局所提供訊息,報導花東地區醫療院所有九成六出現異常刷卡,四成申報有盜刷(如下報導內容);健保局目前做法動不動以詐欺罪嫌疑犯移送檢調,將來IC卡全面登錄及逐日上傳與申報可能造成的任何不一致,所衍生之相關問題令人不寒而慄。
(6)IC卡僅記錄醫令,而未記錄檢查結果:
A. 病患的IC卡有記載因肝功能異常於X診所做過超音波,一週後至Y診所要求做肝功能檢查及超音波;但Y診所根據IC卡資料是要拒絕,或是再做一次檢查?若再做一次將被健保局認定Y診所為什麼沒有參照之前記錄即逕行執行超音波檢查,可能面臨核刪或放大回推核刪之下場。
在法律層次上︰IC卡只記錄醫令,而未記錄檢查結果;如果因此未再檢查而發生不良後果或延誤病情,醫師將面臨被告,違反醫師法與刑法之結局。
B. 諸如糖尿病病患,需要排抽血等檢查,但當A診所檢驗單外釋至B檢驗所時,若病患未至B檢驗所檢驗,A診所無法得知,即上傳申報檢驗血糖,健保局檢核發現即以「不實申報」論處。若A診所於上傳資料時,仍未見B檢驗所檢驗資料,即將檢驗單刪掉,避免病患未檢驗而被健保局以「不實申報」論處。但病患可能隔一段時間方至B檢驗所檢驗,造成A診所、B檢驗所與健保局三方糾結不清之問題。
3.
資訊呈現與事實不符,造成誤判:(1) 就診單位不論是何診所或醫院,一律都顯示為仁愛醫院。
(2) 病人未做檢驗卻出現檢驗資料。
(3) 用藥出現重複或不符之現象。
(4)
IC卡顯示就診資訊的筆數過少(只有30~40次就診資料)
三、
醫療資訊不對等
健保局可呈現任何醫療院所所有資訊;然而醫療院所是否同樣享有病人至各醫療院所之任何資訊與資料,如果沒有對等資訊之呈現,如何管理重複就醫與重複領藥之行為?然而健保局若不推諉所有應付的責任,將所有責任推至醫療提供者,以目前健保局擁有電腦控管權與所有醫療院所資訊之來源,做好管控重複就醫與重複領藥之行為,應可加強稽核民眾與處罰民眾重複就醫之行為,乃是最直接且最有效的方法。
四、
健保局處罰特約醫療院所的主要證據取得有所爭議;將來無法求證醫令逐日上傳與IC卡登錄所產生之任何差異真正原因為何。
1.
回憶偏差且無錄音紀錄:
2.
誘導問答:
建議健保局查核人員應比照警察或公務體系製作筆錄過程,過程要錄音也需要宣讀訪視目的,也要讓受訪者知道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並於核定之前應該將認為有問題的部份讓醫療院所有說明機會,甚至補強證據,健保局不應該在醫療院所未針對問題說明舉證之前,逕行核定;一旦核定公告之後,對醫療院所已經造成嚴重名譽與醫療業務傷害,冀求事後行政救濟緩不濟急。
如此發展下來,健保IC卡登錄及逐日上傳之後,是否逼醫療院所要求病患就醫時或接受任何處置檢查前都要簽名,以防病患回憶過往就醫時喪失記憶,而讓醫療院所蒙盗刷健保卡之污名;近日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案件,都還會發生知名檢察官所記載之筆錄內容竟與證人印象及辯護律師重聽錄音之結果,完全相反;健保局目前之訪談證人取供方式實有必要檢討,否則將來IC卡逐日上傳及登錄之後所產生之查核問題,恐怕令醫界永無寧日。
建議單位: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