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及其分類

 

「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草案」,將腸病毒感染重症、流行性感冒等納入,法定傳染病由12 (霍亂、桿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白喉、猩紅熱、鼠疫、斑疹傷寒、回歸熱、狂犬病、黃熱病、愛滋病)。增為38種,

傳染病及其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

霍亂、鼠疫、黃熱病、狂犬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

二、第二類傳染病:

      甲種:流行性斑疹傷寒、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傷寒、副傷寒、炭
         疽病。
      乙種: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開放性肺結核。

三、第三類傳染病:

      甲種:登革熱、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乙種:結核病(除開放性肺結核外)、日本腦炎、癩病、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百日咳、猩紅熱、破傷風、恙蟲病、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腮腺炎、水痘、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淋病、流行性感冒。

四、第四類傳染病:

其他傳染病或新感染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依本法施行防治之必要時,得適時指定之。

 前項第四款之第四類傳染病,其病因、防治方法確定後,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重行公告歸入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