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醫療服務無過失責任


                                 周天給(婦產科醫師,醫務管理碩士,政大法律博士班)


        有關醫師因為從事診療行為致病人有損害時,其醫療行為是否屬於消保法上之服務?

        台北地方法院在87年1月2日於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二五號之判決,顛覆了過去的判例,而針對馬偕紀念醫院的一宗「肩難產案」,法院終於適用了消保法第七條,令被告醫院要負責醫療服務無過失之賠償責任,而無過失賠償責任的終極根據何在?

        若是無一標準的醫事法學規則可循,如此一來,會引起醫界的惶恐不安與拒看危險性病人的後遺症。這實非社會之福,也非立法者所樂見之事。


而目前醫師如何面對“醫療服務無過失責任”呢?

我們可以參照多位專家學者的建議,如:


(1) Aetna Life and Casualty在1973年出版的醫師手冊有關
避免執業不當訴訟之道,在現行健保制度下,其中有很多列舉的原則是值得我們參考,例如以下幾點:

  1. 醫生不應該告訴其病人或病人的律師他有專業責任之保險。
     

  2. 醫生應該減少以電話方式指示病人或為病人診斷有關之疾病。
     

  3. 已經核對醫院檢查結果確認病人可以手術等有關事項,並確實無誤後,才可以進行外科方面的手術。

  4. 醫生不應該有為任何可能構成或可能解釋成過怠之言論行為。
     

  5. 醫生應該維持有良好的態度與專業之作風。
     

  6. 醫生對其所雇用人員之職責的委任應該謹慎管理之。
     

  7. 醫生應該時常檢查其設備情形並行使任何一可行的預防辦法。
     

  8. 醫生應該保持每一病患有完整而精確的病歷表。
     

  9. 醫生應該避免有過分樂觀的預後承諾。
     

  10. 醫生必須知道並且遵守其對病人應盡的醫療義務。


這也就是提醒我們平常在診病或醫療的時候,我們醫師同仁或醫療團隊必須要盡其可能對病人作充分的診療說明,以及所有治療行為都是要特別注意必須要「告知後同意」。小心處理是否有取得診療同意的說明,是否作到有關病情的說明,是否已作診療上的說明。治療期間隨時要自我提醒,自己有沒有可能會造成延誤診斷或是延誤治療的情形?自己的醫療是否會延誤轉診?只有這樣時時刻刻高度的警愓自己,也要時時刻刻叮嚀醫療團隊,才能不致於有機會落人口實,或引起病家的不滿與疑慮,而讓自己捲入了擾人的醫療糾紛。

(2) 醫師投保醫療責任險的迫切性


當然有關理想的醫師責任保險政策,其實應該符合下列幾點:

  1. 醫師應該強制納入保險
     

  2. 有合理的期待原則

    美國法院所採取致力於保險雙方平等化的一種方法,也就是說一般人立於與醫師相同之立場下,承保醫師可以一樣有合理的期待,能合法地實施所有的醫療行為。
     

  3. 具最大的善意契約原則

    保險人對於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即使未達到防止或減少損害之效果,基於危難應救之人及保險為最大善意之契約原則,以及醫療法規定醫師應對病患負有緊急救難或轉診救醫之義務,應鼓勵其不顧一切而盡力救助,因此所發生之費用若與賠償金額合計有超過保險金額,保險人仍是應該償還。
     

  4. 發生醫療糾紛後,如有需要,保險人應於合理的最短時間內到達現場協助處理,並由保險人全權出面來進行跟病家的溝通與調解,以維持正常的良好醫病關係,病家訴訟求償的對象應該是要回歸為保險人。
     

  5. 圓滿解決醫療糾紛,凡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雖未經法院判定,但實際已發生或請求賠償,且依保險單條款所載和解程序處理並通知保險參與和解,保險對理賠金確認無誤後,應予以理賠。
     

終極結論與建議

        雖然說美國法就服務之適用嚴格責任,儘限於某合併提供商品與服務的案例,因此在台灣仍會引起各方對消保法上適用的爭議。但吾等須隨時提醒自己,恪遵法律所規範之情事,尤其醫師未盡醫療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告知義務者,得成立侵權行為責任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其中債務不履行請求醫師損害賠償,受害人是無庸就醫師之過失負舉証責任,吾輩醫生能不慎乎!當然不盡良善之法規,仍有待大家共同努力,希望能建立一個合乎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平衡法則,其中就是盼望醫界與法界能共同建立一套有公信力的醫術法學規則,以作為法院上公評的基準。


參考文獻

1. http://thda.org.tw/mag/detail.asp?pno=1&view=0&id=86

   牙醫月刊第150期,台北縣牙醫師公會,2006。
2. http://www.drkao.com/3rd_site/3_2/secret_main.htm
     醫師風險管理與醫師責任保險法之研究,高添富。

3. http://cm.nsysu.edu.tw/~hcm/files/2003.4.24.ppt#394,1
    探討消費者保護法服務無過失責任於「醫療服務」之適用與解釋,洪霈濃,2003。

4. 其它參考書目及資料於篇幅中不及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