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今冬發燒病人建議處理原則說明

壹、發燒病人建議處理原則

階段Ⅰ:發燒病人於發燒篩檢站(中心)時

1.今年秋冬之際,醫院如收治發燒病人,請先於醫院設置之發燒篩檢站(中心),或急診之發燒監測區,對發燒病人進行初步篩檢工作。

2.每位發燒病人應與其他病人距離至少二公尺,或個別安置於適當隔離空間,由醫師進一步診治或視臨床需要予以安排住院。(進入階段Ⅱ)

3.無設置發燒篩檢站(中心)之醫院,應參照本局訂定之「發燒篩檢中心(站)內化參考原則」辦理發燒篩檢內化作業,用以處理發燒病人。

階段Ⅱ:發燒病人於一般住院時

1.先對發燒病人進行例行性實驗室檢驗及胸部X光攝影,當胸部X光攝影─

1)無肺炎徵象者,則不通報,視為一般病患予以必要診治。

2)有肺炎徵象者:

   屬高危險群者(群聚個案、有接觸史或國外流行地區旅遊史):立即填寫「未明原因肺炎病患檢體送驗單」後採檢送驗,進行流行性感冒病毒檢驗。如發生處所為醫院,依「醫院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發燒監視作業辦理注意事項」通報衛生局;如發生處所為人口密集機構,依「人口密集機構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發燒監視作業注意事項」通報衛生局。(進入階段Ⅲ)

前述群聚個案定義請參照「醫院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發燒監視作業辦理注意事項」及「人口密集機構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發燒監視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

屬低危險群者(治療三天無改善或惡化,或臨床極度懷疑):待治療三天後,如症狀無改善或惡化,則填寫「未明原因肺炎病患檢體送驗單」後採檢送驗,進行流行性感冒病毒及SARS冠狀病毒檢驗;另若臨床極度懷疑為SARS時,亦可提早採檢送驗。(進入階段Ⅲ)

階段Ⅲ:發燒病人需通報時

1.當發燒病人之流行性感冒病毒檢驗結果─

1)呈陽性反應時:以流行性感冒個案為發燒病人進行通報。

2)呈陰性反應時:為發燒病人採檢送驗,進行SARS冠狀病毒檢驗。當─

SARS冠狀病毒檢驗結果呈陰性時:如發燒病人之肺炎症狀有緩解,則予以排除;但肺炎症狀如未緩解,則為發燒病人採檢,進行第二次SARS冠狀病毒檢驗。

SARS冠狀病毒檢驗結果呈陽性時:以SARS為發燒病人進行通報。並照會感染症醫療網分區指揮官後,將個案轉SARS責任醫院。(後續再由諮詢小組歸類,向世界衛生組織進行通報)。

貳、檢驗相關規定

發燒病人依照上述流程處理,病人需1)符合上述通報定義時,且(2)採檢體送本署疾病管制局認可之合約實驗室檢驗,其相關檢驗費用方由疾病管制局支付。